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承包人能直接主张优先受偿权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14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因发包人欠付工程款中途停工后,承包人是否可以直接就已施工部分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欠付的剩余工程款利息应当从何时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1400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权条件,并非只要完成了部分施工就当然享有该项权利:一是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前提是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需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二是如果已施工的部分工程属于消防、水电等无法单独折价、拍卖的附属工程,还需要待其依附的主体工程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时,承包人才能对应就自身施工部分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其次,关于剩余工程款利息的起算问题,如果因发包人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双方已对已完工程价款完成结算的,合同解除之日即为工程款应付之日,利息也应当从该日起算。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未竣工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其承建工程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12月,广州市某甲消防工程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四川某乙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虹源公馆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甲公司承建乙公司开发的南充南部县虹源公馆项目消防工程。甲公司进场施工后,因乙公司长期欠付工程进度款,工程于2021年6月全面停工。
2022年1月、2023年7月双方先后签订《工程款支付协议》《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共同确认甲公司已完工程产值共计720万元,乙公司应于2022年3月1日前支付70%进度款504万元,逾期则按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后乙公司仍未按约定付款,甲公司于2023年起诉主张504万元进度款及利息,获法院生效判决支持,但乙公司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
2024年甲公司再次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案涉施工合同、支付剩余30%工程款216万元及利息、确认甲公司就全部720万元工程款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乙公司支付216万元工程款,但驳回了甲公司关于利息及优先受偿权的诉请,甲公司不服向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 甲公司是否有权就已施工的未竣工消防工程主张价款优先受偿权?
- 剩余216万元工程款的利息是否应当支持,起算点如何确定?
法院观点
1. 关于优先受偿权:案涉消防工程属于未竣工工程,且是依附于项目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本身无法单独折价或拍卖,目前案涉项目整体尚不具备折价、拍卖的法定条件,因此甲公司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条件尚未成就,对该项诉请暂不予支持。
2. 关于工程款利息:因乙公司长期欠付工程款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合同解除,且双方已对已完工程价款完成结算,因此合同解除之日(2025年2月11日)即为剩余工程款的应付之日,乙公司应当从该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
裁判结果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216万元工程款及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的利息,维持解除合同及驳回优先受偿权诉请的判项,一、二审诉讼费用及公告费均由乙公司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13民终1400号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应当提前固定已完工部分工程质量合格的核心证据: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发包人或监理单位出具的质量合格确认文件、双方结算文件中未提及质量异议的相关内容等,避免因无法证明工程质量合格,丧失优先受偿权的法定基础。
- 对于消防、水电、装饰装修等依附于主体工程的附属工程承包人,如遇发包人欠付工程款,需密切关注主体工程的处置进展,在整体工程具备折价、拍卖条件时及时主张优先受偿权;同时注意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最长不超过18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切勿超过行权期限导致权利灭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发包人违约解除时,即便合同未约定剩余工程款的付款节点,只要双方已对已完工程价款完成结算,承包人有权自合同解除之日起主张欠付工程款利息,利率无约定的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LPR主张,无需另行举证证明损失。
- 承包人在就工程进度款起诉后,如发包人仍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应当及时提起解除合同、主张剩余工程款的诉讼,避免工程长期搁置导致损失扩大;同时在停工后及时通过公证、第三方鉴定等方式固定已完工程量、工程质量的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好准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