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工资发放承认书就等于工程结算完毕?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150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班组为领取民工工资,按发包方要求签订的《工人工资发放承认书》《班组退场承认书》,能否直接认定为双方已完成工程结算、工程款全部付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1500号生效判决解答: 上述承诺类文件不能直接作为工程结算依据,也不能直接推定发包方已付清全部工程款。工程结算文件需要同时具备施工面积、计价标准、应收总价款、已付金额、欠付金额等核心结算要素,仅约定工资发放义务、不包含结算核心条款的承诺文件,不能视为双方就工程价款达成结算合意。 本案中两份承认书的签订时间均为2023年春节前腊月二十三、腊月二十七,结合内容重点为“承诺工人工资全部发放、保证工人不闹事”,足以认定其签订目的是为了春节前化解民工工资纠纷、落实维稳要求,并非双方对工程整体价款进行结算的意思表示。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成都某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总承包方,将南充“鼎仁恒骏府”项目水电安装劳务合法分包给四川某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2021年,某甲公司员工樊某代表公司与孙某、刘某签订《安装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合同》,约定将案涉项目部分楼栋水电安装劳务再分包给孙某、刘某班组,约定综合单价23元/㎡,施工面积以竣工图为准。 施工完成后双方未进行正式结算,案涉项目已于2023年8月竣工验收。2023年1月临近春节,孙某、刘某分别签订了《工人工资发放承认书》《班组退场承认书》,某甲公司据此主张已与班组完成结算、全部款项已付清,同时主张孙某班组未完成全部施工,应扣减其他班组施工费、整改费、赔偿款等共计近百万元。双方协商未果后孙某诉至法院。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劳务再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自然人,分包合同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孙某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价款。其次,《工人工资发放承认书》《班组退场承认书》未包含施工面积、单价、总价款、已付款、欠付款等结算核心内容,签订背景为春节前解决民工工资问题,不能认定为结算依据。第三,某甲公司主张的各项扣减费用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四川某甲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向孙某支付工程款419497.70元,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1500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严禁在空白纸张上签字,哪怕发包方以“走流程发工资”为由要求签字的,务必要求填写完整内容,同时在文件空白处划线标注“本文件仅用于确认民工工资发放事宜,不构成双方工程结算依据”,避免后续被发包方反咬已结清全部工程款。 2. 工程完工后要主动向发包方发送书面结算申请,留存快递、微信、邮件等送达凭证,不要被动等待发包方结算,避免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3. 若发包方以“不签字就不发工资”胁迫签订结清承诺的,要及时录音录像、拍摄现场情况,留存被胁迫的证据,后续起诉时可以主张该承诺非真实意思表示,不产生法律效力。 4. 对于发包方主张的扣减费用,有权要求发包方提供书面整改通知、你方确认的整改清单、实际付款凭证等证据,没有有效证据的扣减无需认可。 5. 劳务分包给个人的合同虽然无效,但只要工程验收合格,施工方就有权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不要因为合同无效就放弃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