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有多笔借款时还款如何抵扣本息?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18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多笔借款(含第三人转移的债务)时,已偿还款项应如何抵扣本息?双方补写的借条对已还款项性质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180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民间借贷中若出借人与借款人存在多笔借款(包括第三人转移给借款人的债务),双方对还款的抵扣顺序、对应借款有明确约定的,优先按照双方约定执行。只要补写的借条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就合法有效,借条中明确的已还款项性质、尚欠本金金额等内容,可以作为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
第二,若双方对还款抵扣顺序没有约定,根据法律规定,借款人的还款应当按照“先实现债权的费用,再利息,最后主债务”的顺序抵扣。对于利息标准,2020年8月19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双方约定不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合法有效;2020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不得超过借款合同成立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
第三,第三人对出借人的债务,经出借人、原债务人、新债务人三方协商一致转移给借款人的,债务转移合法有效,借款人应当承担该笔债务的还款责任。该笔债务与借款人自身向出借人的借款,均属于借款人对出借人的合法债务,还款时若无特别约定,可按照先息后本的规则统一抵扣。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三十一条第二款: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与苏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10月15日,案外人王某因与苏某合伙做工程需要资金,向杨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2020年12月30日前还清。后经杨某、王某、苏某三方协商一致,该笔借款的本息全部由苏某负责偿还。
2019年11月28日,苏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杨某借款5万元,约定月利率2%,2020年12月30日前还款。借款后,苏某于2020年8月15日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3万元,2020年12月14日通过银行卡向杨某转账5万元,2024年2月9日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5000元。
2025年2月25日,双方经对账后补写借条,确认2019年11月28日的5万元借款本金未予偿还,仅支付了部分利息,还款期限延长至2024年12月30日,借期内利息为年利率15.4%;同时明确2020年8月15日的3万元转账与本借条无关,2024年2月9日的5000元为该笔借款的利息,双方2019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5日期间的其他经济往来均与该借条无关。借条还约定,若苏某违约,杨某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全部费用由苏某承担。
后苏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杨某向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苏某偿还借款本金42217.39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苏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程序违法、还款应先抵扣本金、王某的借款与本案无关。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苏某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且二审法院已给予苏某对一审证据补充质证的权利,充分保障了其诉讼权利,一审程序合法。
其次,苏某向杨某补写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结合杨某向王某的转款记录、王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认定王某的5万元债务已转移给苏某,双方之间存在两笔共计10万元的借款。借条明确约定2020年8月15日的3万元与案涉5万元借款无关,故该3万元不能直接抵扣案涉借款本金。
最后,按照法律规定的先息后本抵扣规则,2020年8月19日前的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2020年8月20日后的利息按起诉时一年期LPR四倍(年利率12.4%)计算,苏某已偿还的8万元抵扣两笔借款的利息和本金后,尚欠本金42217.39元,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川13民终180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偿还借款本金42217.39元及利息(以42217.39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4日起按年利率12.4%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已支付的5000元利息予以扣除),并支付律师费3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1802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民间借贷交易中,若双方存在多笔借款、或者涉及第三人债务转移的,一定要及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每笔借款的金额、利息、还款期限,以及每笔还款对应的借款、还款性质(本金/利息),避免后续因抵扣顺序产生争议。补写借条时,务必仔细核对借条内容,确保与双方协商的一致,签字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涉及债务转移的,必须取得债权人的明确同意,最好签订三方书面协议,或者由新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还款承诺,债权人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好转款记录、沟通记录等证据,避免后续新债务人以债务与己无关为由拒绝还款。
- 借款人还款时,建议在转账备注中明确标注“偿还X年X月X日借款利息”“偿还X年X月X日借款本金”,如果是多笔借款,还要注明对应哪一笔,以免发生争议时无法举证还款性质,承担不利后果。
- 如果认为一审法院存在程序违法情形,一定要留存好相关证据(如与法院的沟通记录、书面申请的邮寄凭证、送达记录等),在上诉时一并提交给二审法院,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 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等费用,若双方在借条中有明确约定,法院一般会支持由违约方承担,因此建议在借款时就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实现债权的费用,降低维权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