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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约定"拆解完船舶再付尾款"买方故意不拆就能赖账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1869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核心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中约定以“船舶拆解完毕”作为支付尾款的附条件,买方为拖延付款故意不拆解船舶,能否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1869号生效判决分析:买方为自身利益不正当地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依法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买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剩余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中,条件的成就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一方不得为了一己私利恶意干预条件的正常成就。本案中,买方在船舶已解封、完全具备拆解条件的情况下,为拖延支付30万元尾款,迟迟不启动拆解工作,属于典型的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人民法院据此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与公平原则。

三、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四、最新案例

(一)基本事实

2020年9月,陈某(卖方)与刘某、项某(买方)签订《船舶买卖协议》,约定陈某将四艘船舶以总价80万元出售给刘某、项某,付款方式为:船舶交接时支付50万元,船舶拆解完毕后付清尾款30万元;如拆解完毕后逾期付款,每天按未付款的3%支付违约金。

合同签订当日,刘某、项某通过案外人转账支付了50万元,陈某向二人交付了船舶及全部登记手续。刘某、项某收到船舶后,未按约定安排拆解,反而将其中部分船舶用于采砂经营活动。2021年3月至4月,案涉船舶因陈某的其他诉讼纠纷被蓬安县人民法院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

查封到期后,案涉船舶自动解封,于2024年11月7日回到刘某、项某控制下,由二人安排人员看管。但刘某、项某仍迟迟不安排船舶拆解,陈某多次催收尾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二人支付3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

(二)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案涉船舶尚未拆解的情况下,双方约定的30万元尾款支付条件是否已成就?

(三)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船舶买卖协议》约定的“船舶拆解完毕付清尾款”属于附条件的付款约定,而船舶拆解的义务主体是买方刘某、项某。二人在2020年9月收到船舶后,至2021年3月船舶被查封前的近半年时间内,完全有充足的时间完成拆解(双方认可拆解仅需约2周时间),但二人未安排拆解;船舶查封到期自动解封、回到二人控制后,仍迟迟不启动拆解工作,显然是为了拖延支付尾款,属于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依法应视为付款条件已成就。

(四)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刘某、项某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刘某、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货款30万元,并以3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4%支付自2025年1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刘某、项某承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川13民终1869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买卖合同时,若约定附条件的付款条款,建议同时明确条件成就的最长时限,以及一方恶意拖延促成条件成就的违约责任,避免对方钻条款空子。例如本案中如果约定“买方需在船舶交付后3个月内完成拆解,逾期未拆解的视为付款条件自动成就”,就能从根源上避免后续的付款争议。

2. 作为卖方,若遇到买方恶意阻止付款条件成就的情况,要注意收集三类核心证据:一是买方已经实际控制合同标的物、具备履行条件的证据;二是买方拖延履行的沟通记录、行为证据;三是条件成就不存在客观障碍的证据,这些是法院认定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关键。

3. 作为买方,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试图通过恶意阻止条件成就逃避付款义务的,不仅无法“赖账”,还会额外承担违约金、诉讼费等成本,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不偿失。

此外,本案中双方约定的日3%违约金(折合年利率1095%)明显超过法律保护上限,卖方主动调整为LPR的4倍(年利率12.4%)得到了法院支持,因此当事人主张违约金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上限,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