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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疾病参与死亡,侵权方可以少赔钱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196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的基础疾病与事故损伤共同导致死亡等严重后果,侵权人或者保险公司能不能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减轻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1962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可能会觉得,既然受害人的死亡是自身疾病和交通事故各占一半原因,那赔偿也应该各担一半才公平,但实际上法律并不是这么规定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只要受害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哪怕其自身的基础疾病、体质问题让损害后果变得更严重,侵权人以及保险公司也必须对全部损害后果负责,不能以“损伤参与度”为由要求少赔钱。

这个规则其实就是法律上常说的“蛋壳脑袋规则”——你碰了一个脑袋像蛋壳一样脆的人,哪怕轻轻一碰就造成了严重后果,你也得为全部后果负责,因为你不能拿受害人本身的体质问题当免责或减责的理由。

而且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本来就是为了保障受害人权益、分散侵权风险而设立的,保险公司不能因为受害人自身有病就少赔,这不符合保险的设立目的。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4年12月18日,范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川省仪陇县某路口左转弯时,与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王某丙相撞,致王某丙受伤。次日,王某丙经仪陇县某某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仪陇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范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丙无责任。范某驾驶的车辆在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元商业三者险及附加医保外用药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后经某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丙的自身基础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在其死亡中起同等作用(即参与度50%)。王某丙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王某甲、王某乙起诉要求范某及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服,以“应按50%参与度计算赔偿”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受害人王某丙的自身基础疾病对死亡有同等参与度,能否减轻保险公司及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法院观点: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明确指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本案中王某丙对事故发生没有任何过错,该情形与指导案例完全一致,应当参照适用,因此自身疾病不能成为减责的理由。

裁判结果:二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赔偿王某甲、王某乙各项损失共计290240元,向范某支付其垫付的费用46595.82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1962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交通事故中如果遇到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有基础疾病、损伤有参与度”为由要求扣减赔偿的,不要轻易妥协,尤其是在受害人对事故无责的情况下,绝大多数法院都会参照最高法指导案例,不支持扣减赔偿。
  2. 如果家属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方案不满意,可以直接将保险公司和侵权人一同起诉至法院,无需先接受保险公司的减赔方案。
  3.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损伤参与度一般不用于扣减总赔偿,但如果医疗费中存在完全用于治疗受害人自身原有疾病、与交通事故损伤无关的费用,这部分费用可能会被法院剔除,因此在主张医疗费时要注意区分费用的关联性。
  4. 如果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法院会结合其过错程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但这是基于事故责任的过错,而非基于自身疾病的“过错”,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