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私自拿债权人钱款还债,债务人出具借条后不认账能否得到支持?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39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务人自愿出具借条承接第三人的债务,事后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拒绝还款,是否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3968号生效判决解答:若行为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愿出具借条承接他人债务,且该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可撤销情形,即使未直接收到债权人的款项,债务转移关系依然合法有效,行为人应当按照承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中郑某自愿出具借条承接任某甲对黄某的24万元债务,事后既未行使撤销权,还有通话录音证明其同意分期还款,因此应当向黄某履行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真实案例
任某甲私自拿走黄某的24万元现金,用于偿还其欠郑某的债务。黄某发现钱款丢失后向任某甲追讨,郑某自愿向黄某出具金额为24万元的借条,明确承接该笔债务。后郑某以未实际收到黄某的借款、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由拒绝还款,黄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观点:郑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出具借条的行为系自愿承接任某甲对黄某债务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债务转移关系合法有效,不以郑某直接收到黄某的款项为成立条件,且有通话录音证明郑某曾同意偿还部分款项,郑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驳回郑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判令郑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黄某24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并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及保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3968号
- 案由: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1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债权人遇到第三方自愿承接债务人债务的情况时,应当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债务承接凭证,明确载明承接的是哪笔债务、债务金额、还款期限等核心信息,避免后续对方以“借贷未实际交付”为由赖账;
-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出具债务承接凭证前应当审慎评估自身还款能力,债务承接的意思表示一旦作出,不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的不得随意反悔,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若债权人以民间借贷起诉被法院驳回的,可变更为债务转移等基础法律关系另行主张权利,不会影响合法债权的实现,追讨过程中注意留存好沟通录音、聊天记录等佐证债务关系的证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