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盖公章的劳务合同能不能认定劳务关系?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41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劳务分包合同仅由委托代表人签字未盖公司公章时,能否认定劳动者与劳务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合同约定的工伤分摊条款能否作为劳务费扣款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4116号生效判决分析:
1. 即便劳务分包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只要合同列明发包方为劳务公司、有公司委托代表人签字,后续劳务公司在劳动监察部门的结算书上盖章、以公司名义处理工人工伤赔偿的,劳动者有合理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公司,应当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2. 若劳务合同明确约定了工伤事故赔偿的分摊比例,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劳务公司有权按照约定比例在应付劳务费中扣除劳动者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最新案例
眉山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是南充某信息产业园项目的劳务分包方,刘某承包该项目木工班组劳务,双方签订的《木工劳务分包合同书》仅由某某公司委托代表人谢某签字未盖公章。工程完工后双方因劳务费结算产生争议,刘某起诉要求某某公司支付欠付劳务费23万余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务关系,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229936.85元及利息。某某公司上诉后提交新证据包括案涉劳务合同、工伤赔偿协议等,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有理由相信合同相对方为某某公司,认定劳务关系成立;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工伤分摊条款,改判扣除刘某应承担的工伤赔偿款90700元,最终判决某某公司支付劳务费139236.85元及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411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1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劳务提供者来说:签订劳务合同时尽量要求对方加盖公司公章,妥善留存合同、工作安排记录、结算单据、付款凭证、沟通记录等证据,若发生工伤要及时留存赔偿相关的所有资料,避免后续扣款产生争议。
2. 对劳务分包公司来说:委托个人对外签订合同的应当出具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合同签订后及时加盖公章,对于结算、扣款等事项要提前与劳务班组协商一致并签字确认,避免后续产生讼累。
3. 若二审中出现足以推翻原事实认定的新证据,法院可依法改判,当事人参与诉讼时要尽可能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提交全部证据,避免因举证迟延承担不利后果。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