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承接工程施工致第三方受伤赔偿款要全担?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92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产生的赔偿款,发包人与实际施工人应当如何分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922号生效判决分析:
- 违法分包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合同双方均存在过错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分担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第三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非当然由实际施工人全额承担。
- 责任比例划分的核心考量因素包括:一是各方对安全管理义务的负担范围,实际施工人作为直接组织施工、管控现场的主体,通常负有主要安全管理义务,承担主要责任;二是各方的过错程度,发包方违法分包、未尽监管义务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匹配的次要责任。
- 本案中二审法院正是基于上述规则,纠正了一审将全部10.4万元人身损害赔偿款归由实际施工人沈某强承担的认定,改判发包方某甲公司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充分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四川锦翊某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承接南充顺庆区城企联动颐养安居工程后,由挂靠其资质的李某明与自然人沈某强签订《电梯结构及土建安装班组施工内部协议》,将电梯土建、安装工程分包给无施工资质的沈某强,双方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
施工过程中,案外人曾某周在涪江路电力小区电梯施工现场通行时,因施工挖掘机挡住过道不慎摔伤,生效判决判令李某明承担赔偿责任,某甲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某甲公司实际支付赔偿款共计104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将该104000元赔偿款全额从某甲公司应付沈某强的工程款中扣除,沈某强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事故并非其施工原因导致,不应承担该笔费用。
争议焦点
案涉104000元第三人人身损害赔偿款,应当如何在发包方某甲公司与实际施工人沈某强之间分担?
法院观点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沈某强作为直接组织施工的主体,负有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义务,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某甲公司违法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自然人,未尽到施工监管义务,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自行承担30%的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某甲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沈某强支付款项908959元(在一审判决金额基础上增加某甲公司自行承担的31200元赔偿款)。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922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严格规避违法分包、挂靠风险:无论是发包方还是施工主体,都应当严格遵守建筑行业资质管理规定,禁止无资质承揽工程、违法分包、挂靠施工,此类行为不仅会导致合同无效,还会在安全事故、工程款结算中产生多重法律风险。
- 明确安全责任划分:发包方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责任的划分,发包方需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督促施工方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方应当为施工人员、施工现场购买足额的安全生产责任险、意外险,分散事故风险。
- 及时固定损失证据: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产生额外损失,施工方应当及时留存工期延误的通知、额外支出的凭证、损失核算依据等证据,必要时可通过公证、发函等方式固定事实,避免后续主张损失时举证不能。本案中沈某强主张的钢管租赁费损失即因无法证明损失金额及因果关系未获支持。
- 积极申请司法鉴定:对于未完工工程的价款、损失金额等存在争议的,应当在诉讼过程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因未申请鉴定导致主张的价款或损失不被法院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