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合同指定负责人签字的收方单能当工程款结算依据吗?征和律所结合南充(2025)川13民终983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履行过程中,非合同明确指定的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收方单、无明确书面授权的公司工作人员收到后未提异议的电子版结算书,能否作为双方工程款结算的有效依据?挂靠有资质企业施工的个人,能否直接向违法分包方主张工程款及质保金?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3民终983号生效判决分析:
- 第一,即便不同分包合同约定了不同的现场负责人,只要签字人员确为承包方在职工作人员,且对全项目施工内容统一收方,结合其他工作人员对对应结算书未提出实质性异议的事实,该收方单可以作为工程款结算的合法依据,承包方内部对员工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
- 第二,承包方以签字人员无授权、未签订盖章的正式结算报告为由拒付工程款,但案涉工程已实际交付业主使用超过质保期的,法院不会支持该拒付抗辩,未办理正式结算的责任由怠于履行结算义务的承包方承担。
- 第三,有充分证据证明个人挂靠有资质的企业实际施工、且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的,该个人属于法律规定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违法分包方主张欠付的工程款及对应利息,质保期届满后也有权主张返还全额质保金。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二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成都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包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地产项目后,先后将两部分防水工程分包给实际施工人高某,高某挂靠四川某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某安装公司签订了两份分包合同,两份合同分别指定了不同的甲方现场负责人。高某完工后,与成都某安装公司工作人员刘某、邹某签订了全部工程量的收方单,确认总工程款为3126663.45元,后高某将对应电子版结算书发送给邹某,邹某仅要求调整格式未对工程金额提出异议。案涉房屋已于2017年11月交付业主使用,成都某安装公司仅支付工程款2051304.86元,剩余款项以刘某非第一份合同指定负责人、邹某无结算授权、未办理正式盖章结算为由拒付,高某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 高某是否属于有权主张工程款的适格实际施工人?
- 非合同指定负责人签字的收方单及未盖章的电子版结算书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 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否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高某提交的挂靠协议、收方记录、催款记录、材料采购凭证等证据足以证明其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有权直接向违法分包方主张权利;其次,刘某、邹某均为成都某安装公司在职工作人员,二人签字的收方单与高某提交的结算书内容完全一致,成都某安装公司未举证证明二人与高某恶意串通,其内部对员工职权的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且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多年,未办理正式结算的责任在成都某安装公司;最后,高某未举证证明阆中某房产公司欠付成都某安装公司的具体工程款金额,故阆中某房产公司无需在本案中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4日作出(2025)川13民终983号终审判决:驳回成都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关于阆中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的判项,判决成都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20日内向高某支付工程款919025.42元及对应利息、返还质保金156333.17元及对应利息。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3民终98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4日
六、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于实际施工人: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所有施工、沟通、收方、催款的书面及电子证据,即使发包方要求挂靠有资质企业签约,也要保留好自己实际投入资金、材料、人工的凭证,以及发包方明知挂靠事实的沟通记录,避免后续无法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起诉发包方要求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需提前搜集发包方与总包方的结算证据,或申请法院调取相关资料,否则该诉请很难得到支持。
- 对于发包方/总包方:要明确内部员工的职权范围,对员工对外签字的文件要在合理期限内核查,如有异议要及时书面提出,否则即使员工无明确书面授权,也可能因构成职务行为或表见代理导致公司承担责任;工程交付后要及时与施工方办理结算,避免因怠于结算产生高额的逾期付款利息。
- 对于所有建设工程参与方:建设工程未办理正式竣工验收但已实际交付使用的,以未验收、未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的抗辩通常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如确实存在工程质量问题,要及时固定证据并提出反诉,而非直接拒付全部工程款。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