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且双方都承认,法院为什么仍不认定借款成立?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16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纠纷中,如果出借人手里有借条,借款人也在庭审中承认借款事实,法院是否就一定会支持还款请求?
在(2025)川14民终1663号案件中,争议最大的正是这个问题:李某甲持有谢某出具的74000元借条,谢某也认可曾借款并同意还款,但一、二审法院仍未认定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最终驳回了李某甲的诉讼请求。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1663号生效判决分析: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不是“写了借条”就当然成立,而是要证明借款已经实际交付。尤其在案件涉及被执行人财产分配、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受偿顺序时,法院会对借款真实性进行更严格审查。
本案中,李某甲的关键风险在于:其主张2013年现金出借12万元,但未能提供当时的转账记录、取款记录、原始借条、收条或其他客观交付凭证;其又称2014年至2017年谢某陆续还款46000元,但还款过程也没有相应客观证据印证。虽然2017年谢某出具了74000元借条,但该借条被法院认为不足以单独证明2013年12万元借款已经真实交付。
更重要的是,案件背景显示谢某存在多件执行案件,其一笔80余万元债权被执行到位后,相关案款正在分配。李某甲此前又曾以“劳务费”名义准备起诉,谢某在另一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中也曾表述欠李某甲等人工资74000元。法院据此认为双方在诉前存在以不同法律关系主张同一笔款项的情况,增加了虚假诉讼、防止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审查必要。
因此,征和律所认为,本案裁判规则对普通债权人非常有警示意义:借条是重要证据,但不是唯一证据;借款人承认也不是绝对通行证。民间借贷要想胜诉,核心仍是证明“钱确实交付了”。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自然人之间借款属于实践性合同,只有借款意思表示还不够,必须有实际提供借款的事实。现金交付金额较大时,法院通常会关注资金来源、交付过程、收款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据。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出借人主张借款关系成立,应当对借款合意、款项交付、借款金额、未还余额等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征和律师事务所解读:本案中,李某甲虽提交借条并有谢某认可,但法院认为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故由李某甲承担举证不力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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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事实
李某甲主张,2013年谢某因承包某公司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其借款12万元。谢某于2014年至2017年陆续还款46000元后,于2017年8月25日就剩余74000元向李某甲出具借条。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74000元,并备注款项用于某公司工程项目。
谢某在诉讼中认可李某甲的说法,称其确实向李某甲借款12万元,已陆续偿还46000元,尚欠74000元,同意还款。
二、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李某甲与谢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
表面上看,本案有借条,也有借款人认可;但法院重点审查的是:2013年12万元借款是否真实交付、2014年至2017年还款46000元是否有客观证据、2017年74000元借条是否足以证明未还本金余额,以及本案是否可能影响谢某其他债权人的执行分配利益。
三、法院观点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谢某作为失信被执行人,且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主要从以下方面否定李某甲的证明力:
- 款项交付证据不足:李某甲主张2013年现金交付12万元,金额较大,但没有提交当时的借条、收条、银行存取款记录等证据。
- 资金来源证明力较弱:二审中虽有曹某、伍某到院说明曾向李某甲出借部分资金,但二人与李某甲存在关系,且证言缺乏客观证据印证。
- 工程计价表不能充分证明借款:李某甲主张谢某制作的《工程计价表》载明案涉借款,但该表系谢某单方制作,真实形成时间和证明力均不足。
- 还款过程缺少证据:双方均称谢某曾陆续还款46000元,但无法逐笔说明,也没有客观凭证。
- 诉讼行为存在疑点:李某甲曾以劳务费名义主张同一笔74000元,谢某在另案中也曾称欠李某甲等人工资74000元,法院认为双方诉前存在串通迹象,目的可能在于参与执行分配。
- 长期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李某甲主张借款发生于2013年,但十余年间未提交证据证明曾向谢某主张权利。
四、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为,李某甲提交的证据未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不足以证明其向谢某交付12万元借款,也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真实民间借贷关系。一审驳回李某甲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李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1663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 案件类型:民事二审判决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条虽然关键,但当借款发生时间久远、金额较大、以现金交付、债务人存在多起执行案件或案款分配背景时,法院很可能不会仅凭“借条+被告认可”就直接支持出借人的请求。
征和律所建议,出借人至少应注意以下几点:
- 尽量避免大额现金交付。大额借款应优先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借款”“出借款项”等用途。
- 借条要与付款凭证同步形成。借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催款记录应能相互印证,避免只有事后补写的借条。
- 分期还款要留痕。每一笔还款最好通过转账完成,或者由双方签署还款确认书,写明剩余本金。
- 不要随意变更案由或事实说法。同一笔款项一会儿称“工资”、一会儿称“借款”,极易被法院认定为诉讼诚信存在问题。
- 涉及执行分配时更要审慎。如果债务人名下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新增债权主张可能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法院通常会提高审查强度。
- 长期债权要持续留存催收证据。微信催款、短信、电话录音、还款承诺、对账单等,均可能成为证明债权持续存在的重要材料。
从律师办理类似案件的角度看,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不是否定借条的价值,而是提醒当事人:民间借贷诉讼的胜负,往往取决于完整证据链,而不是单一证据。尤其是多年以前的现金借款,一旦进入诉讼,出借人必须能够解释清楚“钱从哪里来、如何交付、对方如何还、为什么多年未起诉、现在起诉是否影响他人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