班组长索要劳务费能要求被挂靠建筑公司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58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施工单位允许个人挂靠资质承揽建设工程,班组长主张纯人工费性质的劳务费,是否有权要求被挂靠的施工单位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586号生效判决分析:班组长虽不属于普通农民工范畴,但其主张的劳务费若为纯人工费(即对应的是农民工工资),且存在施工单位允许个人挂靠承揽工程的情形,被挂靠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施工单位以结算单无公章、班组长不属于农民工为由提出的抗辩,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2年4月,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眉山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承接天府新区某项目悬臂挡墙劳务工程,合同载明吴某为项目负责人,实际系吴某挂靠某公司资质承揽案涉工程,某公司按工程款的6.5%收取管理费。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彭某作为钢筋班组长,组织工人在案涉项目提供钢筋劳务。2023年8月30日,吴某与彭某结算,确认尚欠彭某劳务费29886.54元未付。因催要未果,彭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吴某、某公司共同支付欠付劳务费。
争议焦点
1. 彭某主张的欠付劳务费是否具有事实依据?2. 某公司是否应当对案涉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首先,吴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与彭某签订的结算单合法有效,且某公司曾直接向彭某支付过部分劳务费,吴某也认可欠付劳务费的事实,彭某的劳务费主张成立。其次,虽然彭某自认系钢筋班组长,不属于普通农民工范畴,但其主张的劳务费为纯人工费,本质对应的是农民工工资,某公司允许吴某挂靠其资质承揽工程,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对欠付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驳回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即吴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彭某劳务费29886.54元,某公司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586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建筑施工企业而言,出借资质给个人挂靠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面临行政处罚,一旦挂靠人欠付农民工工资,被挂靠企业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续向挂靠人追偿也存在执行不到位的风险,建议企业严格规范资质管理,杜绝挂靠行为。
- 对劳务班组负责人(俗称“包工头”)而言,追讨劳务费时无需因自身是班组长身份而顾虑,只要主张的费用是纯人工费性质的劳务费,且能证明存在挂靠、违法分包等情形,就可以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上游施工单位承担清偿责任,同时要注意保存好结算单、转账记录、施工日志、沟通记录等证据,即使结算单没有施工单位盖章,只要有挂靠的项目负责人签字也可作为核心证据使用。
- 对普通农民工而言,被拖欠工资时可以同时起诉实际施工人、违法分包方、被挂靠单位,多主体担责更有利于实现债权,也可以向项目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快速维权。
此外需要注意,若班组长主张的费用包含了材料费、利润等非人工费部分,不属于农民工工资范畴,不能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特别规定,只能依据合同相对性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