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中“按项目回款付尾款”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60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向卖方出具的单方承诺里约定“剩余尾款按照项目回款情况及比例同期支付”,这类“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有效?买方能否以项目回款不足为由拒绝支付尾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602号生效判决解答:
第一,买卖合同的付款条件应当以双方协商一致的约定为准。如果买方单方出具的承诺中关于付款时间、条件的内容,与双方此前签订的正式购销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不能当然以单方承诺的内容作为认定付款条件的依据,除非卖方明确表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
第二,即便认定单方承诺中的付款条件对双方有约束力,若买方未履行承诺中在先的付款义务(如本案中买方承诺2024年1月25日前付至总货款的85%但实际未足额支付),属于买方率先违约,在此情况下卖方有权主张买方支付全部剩余货款,无需等待“项目回款”条件成就。
第三,本案中法院未支持买方“15%尾款付款条件未成就”的上诉主张,核心原因一方面是单方承诺不能当然变更主合同约定,另一方面是买方自身未履行在先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无权再以约定的后续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货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至2023年期间,某有限公司(买方,工程承包方)因承建彭山区某养老中心项目,与彭山某有限公司(卖方,混凝土供应商)先后签订《预拌(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预拌(商品)砂浆购销合同》,约定买方按月结算支付上月货款的85%,剩余尾款在工程结束后3个月内付清,逾期付款需按年息20%赔偿损失。
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项目负责人任某于2023年6月5日向卖方出具《担保付款承诺书》,承诺2024年1月25日前支付至总款项的85%,剩余15%款项根据项目回款情况及比例同期支付,任某自愿对全部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经双方结算,卖方累计供货金额共计2531908.50元,买方仅支付货款1114816元,尚欠1417092.50元。卖方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买方支付全部欠付货款及逾期利息,任某承担连带责任。买方不服一审判决,以“15%尾款应按项目回款比例支付、现项目仅回款70%故付款条件未成就”为由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其一,《担保付款承诺书》系买方单方出具的承诺,其中关于15%尾款支付的约定与双方签订的正式合同约定不一致,不应当然以单方承诺内容为准;其二,即便按照承诺书内容,买方承诺2024年1月25日前付至总货款85%,但截至一审起诉前买方实际付款比例不足85%,属于率先违反自身承诺,在此情况下卖方主张支付全部余款应予支持。关于逾期利息标准,因合同约定的年20%标准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一审调整为年利率3.6%(与同期LPR相当)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602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作为供应商(卖方),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尽量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条件,避免接受“按第三方回款比例支付”“项目回款后再付款”等“背靠背”付款条款,否则可能面临货款被无限拖延的风险。若对方单方出具包含此类条款的承诺函,应及时书面提出异议,明确表示不接受变更原合同付款约定,避免被认定为默认同意。
2. 作为采购方(买方),若确需约定“背靠背”付款条款,应当与卖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正式补充协议,明确约定回款的具体节点、比例、举证责任以及最长付款期限,避免因约定不明被法院认定付款条件已成就。同时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在先付款义务,否则一旦构成先违约,将无权以“背靠背”条件未成就为由拒付货款。
3. 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宜约定过高或过低,否则可能被法院依法调整。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实际损失为基础,结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参照LPR标准对违约金进行调整。
4. 若要求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当明确约定保证范围、保证期间,最好由保证人签字确认并附上身份信息,避免后续因保证范围、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导致保证人脱责。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