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和律师事务所Zhenghe Law Firm
首页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工程保证金约定由第三人退还但第三人不认,发包公司还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633号案例实务解读

工程保证金约定由第三人退还但第三人不认,发包公司还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63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分包场景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协议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工程保证金退还义务,但第三人未在协议上签字、事后也不同意履行的,发包人是否还需要承担保证金退还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633号生效判决解答:

首先,当事人之间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该约定仅对协议双方产生约束力,在第三人未明确同意承担债务的情况下,不对第三人发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人仍需向债权人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判断款项性质不能仅以转账备注为准,应当结合协议约定、资金流向、交易背景、各方知情情况等综合认定。

具体到本案中,其一,《工资支付协议》中关于10万元保证金由黄某退还的约定,属于为协议外第三人黄某设定义务,黄某未签字确认且当庭明确不同意承担该债务,因此该约定对黄某不产生效力,作为原债务人的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仍需承担保证金退还责任。其二,虽然陈某转账时备注为“借款”,但结合黄某以项目代表人身份出具的《工程保证金》凭证、收款当日即将款项转至公司代表陶某账户、《工资支付协议》中各方均提及该笔10万元为工程保证金等事实,足以认定该笔款项为案涉项目的工程保证金,而非个人借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条: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真实案例

2021年10月,陈某为承接四川某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仁寿万达地块的二次结构劳务工程,向甲公司项目代表人黄某转账10万元,黄某当日向陈某出具《工程保证金》凭证,明确该款项为案涉项目工程保证金,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退还。黄某收款后随即将该10万元转至甲公司项目负责人陶某账户。

后陈某完成案涉工程施工,2024年11月,甲公司、陈某、陶某三方签订《工资支付协议》,就农民工工资结算事宜作出约定,同时协议中载明“2021年陈某个人支付给黄某个人账户的10万元工程保证金与甲公司、陶某无关,由陈某与黄某结算办理”。

因保证金退还事宜协商未果,陈某将甲公司、黄某、陶某诉至法院,要求三方共同退还10万元保证金。一审法院判决甲公司向陈某退还保证金10万元,驳回陈某其他诉讼请求。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工资支付协议》已约定保证金由黄某退还,且案涉款项为陈某与黄某的个人借款,甲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1. 结合《工程保证金》凭证、资金流向、《工资支付协议》内容等证据,足以认定案涉10万元为案涉项目工程保证金,甲公司仅以转账备注“借款”否定保证金性质的主张不能成立;2. 《工资支付协议》中关于保证金由黄某退还的约定属于为第三人设定义务,黄某未签字确认且不同意承担该债务,该约定对黄某不发生效力,甲公司作为原债务人仍应承担退还责任。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63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工程保证金支付需留痕,明确款项性质:支付工程保证金时,应尽量转入发包公司对公账户,避免转入私人账户;转账时务必明确备注“XX项目工程保证金”,同时要求对方出具加盖公司公章的保证金收据,避免后续因款项性质产生争议。若只能转至项目负责人个人账户,需在协议中明确指定收款账户,并留存对方系公司授权代表的相关证据(如授权委托书、过往公司付款记录、项目公示信息等)。
  2. 约定债务转移必须经第三人确认:如果协商由第三人承担债务(如保证金退还、工程款支付等),必须要求第三人在协议上签字盖章确认,明确其同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否则仅在协议双方之间约定的“由第三人履行”条款无法约束第三人,原债务人仍需承担责任,债权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3. 个人承接劳务工程需注意合同效力问题:没有资质的个人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业务的,分包合同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只要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仍有权主张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退还保证金。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结算凭证、沟通记录、验收材料等证据,便于后续维权。
  4. 签订结算协议需全面梳理债权债务:在签订工程款结算、工资支付等协议时,要全面梳理保证金、垫付款、违约金等所有相关款项,明确各项款项的支付主体、支付时间,避免遗漏或约定不清导致后续纠纷。不要为了尽快拿到工程款就随意放弃对发包人的权利,尤其是涉及大额保证金的,务必明确责任主体。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