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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员工签字的结算单老板不认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眉山(2025)川14民终67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分包人雇佣的项目工作人员没有明确结算授权的情况下,签字确认的工程结算单对分包人有没有法律效力?实际施工人能不能拿着这种结算单要工程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4民终673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干工程的班组都遇到过这种糟心事——跟项目上的会计、负责人谈好价格、干完活对了账,最后老板一句“我没授权他签字,不算数”就想赖账。但这种说法不是随时都管用的,只要符合两个条件,就算老板没明确给员工授权结算,员工签的结算单对老板也有效:

  • 第一,签字的人确实是老板雇的项目工作人员,负责项目相关工作;
  • 第二,实际施工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这个人有权利结算,比如这个人之前就代表老板签过合同、管过工资发放、对接过施工事宜等。

这种情况在法律上叫“表见代理”,本质是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方。本案中,张某是邱某项目上的会计,还直接代表邱某和黄某签了施工协议,吴某甲也是邱某的核心项目人员,黄某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两个人有权利对账结算,所以他们签字的结算单对邱某是有效的,邱某必须按结算金额付钱。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四川某甲有限公司中标了眉山某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3标段后,把整个项目全部分包给了邱某。邱某雇了张某、吴某甲在项目上工作,其中张某担任项目会计。2021年,张某代表项目部和黄某签了两份劳务班组协议,把项目里新建沟渠、蓄水池的施工任务包给了黄某。

案涉项目2021年12月就通过了竣工验收。2024年5月,张某、吴某甲和黄某对账后签署了结算单,确认总工程款为2414334元,已付1926009元;另外还有黄某垫付的材料款76169元、项目后期维修费43800元,三项合计欠付608294元。

邱某一直拒不支付欠款,黄某起诉到法院后一审判邱某败诉。邱某不服提起上诉,理由是自己没授权张某、吴某甲对账,结算单不算数,而且工程有质量问题,维修费要从工程款里扣。

争议焦点

  • 张某、吴某甲签字的结算单及相关单据对邱某是否发生效力?
  • 邱某主张的质量维修费能否在本案中抵扣工程款?

法院观点

关于结算单效力:邱某自认张某、吴某甲是其雇佣的项目工作人员,且张某曾代表邱某与黄某签订案涉施工协议,结合二人的身份和履职情况,黄某有充分理由相信二人具有结算权限,因此结算单的效力及于邱某,一审据此认定欠付工程款金额并无不当。

关于质量维修费:邱某提交的整改项目有部分不在黄某施工范围内,且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在工程质保期内通知过黄某维修;反而邱某此前起诉某公司主张工程款时,明确陈述案涉工程已过质保期,因此其要求抵扣维修费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邱某的上诉,维持原判,邱某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黄某工程款608294元及相应利息(其中488325元自2022年1月1日起、119969元自2024年6月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4民终673号
  •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施工班组签合同、对账时要留足身份证据:如果是和项目工作人员签字,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老板的授权书,或者在合同、结算单上加盖项目部公章;如果没有公章,也要留存好该工作人员的履职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发放记录、其签署的其他项目文件等,避免事后老板“甩锅”不认账。
  2. 结算时要把所有费用一并列明:额外产生的材料款、维修费、误工损失等,最好在最终结算单里统一写清楚,由有权人员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分开主张增加举证难度。
  3. 面对质量扣款主张要擦亮眼睛:如果发包方或老板提出要扣质量维修费,首先核查是否在质保期内提出,过了质保期才提的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拒绝;其次核查维修内容是否属于自己的施工范围,不属于自己施工的部分无需承担责任。

另外提醒大家,建设工程纠纷涉及证据繁杂、法律关系交叉,遇到拖欠工程款、结算争议等问题,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建设工程律师,固定好相关证据及时维权,避免错过诉讼时效或因证据不足吃亏。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