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买卖合同要自己承担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宜宾(2025)川15民终12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买卖合同要自己承担付款责任吗?征和律所结合宜宾(2025)川15民终126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签订买卖合同,能否以签约是履行职务行为为由,拒绝承担个人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5民终1264号生效判决分析:法定代表人主张签约是职务行为无需个人担责的,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核心条件:一是签约时明确以法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二是相对方知晓并认可合同主体为法人。如果法定代表人全程以个人名义磋商、签约,未向相对方明示系代表公司缔约,即使合同标的物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个人仍需承担合同项下的付款义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朱某系两家娱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2年、2023年朱某先后以个人名义与宜宾某乙有限公司(原某经营部)签订两份音响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合计56万余元,设备实际用于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的KTV、酒吧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朱某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76820元未付。宜宾某乙有限公司催收未果后起诉朱某要求支付欠付货款及违约金。

争议焦点

朱某签订案涉买卖合同的行为是否属于职务行为,是否应由朱某个人承担付款责任。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职务行为的认定需满足“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核心要件。本案中,朱某在磋商阶段未向宜宾某乙有限公司明示其系代表公司缔约,两份买卖合同的抬头、落款均以个人名义签署,未体现公司主体信息;朱某作为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公章,却在补签合同时仍以个人名义签署,不符合常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朱某系以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即使设备实际用于公司经营,也不能认定为职务行为。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朱某向宜宾某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货款76820元及按LPR1.3倍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审法院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5民终1264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供货方来说,签约时务必明确合同相对方的主体身份:如果对方自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约,一定要要求对方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同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避免后续对方以“个人名义签约”或“职务行为”相互推诿,混淆责任主体。
  2. 对于法定代表人来说,如果确系代表公司采购,务必在签约时向相对方明示代表身份,合同抬头、落款明确标注公司名称,同时加盖公司公章,避免个人无端背负巨额债务。本案中朱某本可通过加盖公章明确合同主体,却因操作不规范最终需个人承担近8万元的货款及违约金,教训十分深刻。
  3. 此外,买卖合同中如果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法院有权依法调整。本案中原告主张按LPR4倍计算违约金,但因合同仅约定了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最终法院按LPR的1.3倍支持逾期付款损失,因此建议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同违约情形下的违约金计算方式,避免维权时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