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书面合同和结算单,还能要承揽工程款吗?征和律所结合宜宾(2025)川15民终32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在工程施工、劳务班组、民间承揽合作中,很多当事人习惯“先干活、后算账”,没有签书面合同,也没有形成双方签字确认的工程量清单、结算单。等到工程结束后,一方主张自己承揽了部分工程并垫付了费用,另一方却否认承揽关系,甚至主张双方只是合伙关系。
那么,没有书面承揽合同和双方确认的结算依据,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单方费用明细,能否要求对方支付承揽工程款和垫付费用?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5民终3246号生效判决分析:没有书面合同并不当然导致承揽合同不成立,口头承揽合同在法律上同样可能有效。但在诉讼中,主张承揽关系的一方必须证明双方已经就“由谁完成什么工作、按什么标准交付、价款如何计算、成果如何验收、款项由谁支付”等核心内容形成合意。
本案中,李某主张其从陈某处承揽案涉工程中的锚杆、锚索、脚手架、公路硬化等部分,并要求陈某支付工程款、垫付生活费、材料费等。但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关键原因不在于“没有书面合同”这一点本身,而在于李某提交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承揽关系证明链条。
法院重点审查了以下几个方面:
- 第一,微信聊天中没有明确的承揽合意。聊天内容更多体现费用支出、亏损、垫付款、找项目部结算等信息,并未明确显示陈某作为定作人向李某发包特定工作成果。
- 第二,单方制作的费用明细证明力有限。李某提交的工程款及垫付费用明细未经陈某确认,也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不能直接作为结算依据。
- 第三,缺少工程量确认和验收交付资料。承揽合同通常应体现工作成果的完成、交付、验收,以及价款计算方式。本案中相关证据不足。
- 第四,对方提出“合伙关系”抗辩且有一定证据支撑。聊天记录中出现双方均有垫付、项目亏损、共同找项目部结算等内容,法院认为这些内容更能反映陈某关于双方系合伙关系的抗辩。
因此,征和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案对承揽合同纠纷当事人的最大启示是:工程款案件不是只要证明“我干过活”就能胜诉,还要证明“我是基于与对方之间的承揽合同关系干活,并且价款、工程量、付款主体能够确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征和律所解读:承揽关系的核心不是单纯“出工出力”,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成果,并由定作人支付报酬。若诉讼中无法证明定作要求、工作成果、报酬计算和交付验收,承揽关系就容易被否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征和律所解读:谁主张谁举证。主张“对方欠我承揽工程款”的一方,应当提交合同、聊天记录、工程量确认单、结算单、验收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证明合同关系和欠款金额。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征和律师事务所提示:承揽合同纠纷中,法院不会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认定欠款。证据不足时,即使实际参与过施工,也可能因无法证明法律关系和金额而败诉。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与案外人张某签订《滑坡应急治理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分包某滑坡应急治理工程。工程施工过程中,李某组织人员、设备参与锚索、锚杆等部分施工;案外人蒋某班组实际完成部分劳务,陈某已向蒋某支付劳务费82208元。
工程完工后,李某主张其从陈某处分包或承揽了锚杆、锚索、脚手架、公路硬化等工作,并为施工垫付生活费、材料费、加油费、吊车费等,遂起诉要求陈某支付工程款及垫付费用。一审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是:李某与陈某之间是否成立承揽合同关系,以及李某能否据此要求陈某支付工程款和垫付费用。
法院观点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某主张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关系,应当由李某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法院从以下方面作出判断:
- 双方没有签订书面承揽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中也没有明确达成承揽合意的内容;
- 陈某提交的聊天记录和费用汇总表更多体现费用支出情况,并未体现工程量收方和承揽报酬如何计算;
- 李某与陈某的聊天记录中出现双方均称存在垫付、项目亏损、找项目部结算等内容,并未体现李某直接向陈某主张承揽工程款的明确意思;
- 李某没有提交能够反映承揽合同履行特征的施工图纸、技术资料、沟通反馈资料、成果交付和验收资料;
- 李某提交的垫付费用及价款结算资料为其单方制作,未经陈某确认,也缺少其他证据佐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李某与陈某之间存在承揽合同关系,李某关于垫付费用及工程款的主张证据不足;同时,案外人蒋某、张某对本案诉讼标的并无共同权利义务,不属于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
最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5民终3246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3日
-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承揽合同纠纷最容易败在“关系说不清、金额算不清、证据接不上”。尤其在工程劳务、施工班组、小型项目合作中,当事人往往只重视干活,不重视留痕,最终进入诉讼后,法院审查的是证据,而不是单方感觉上的“应该给钱”。
征和律所建议,遇到类似承揽工程款纠纷,应重点做好以下证据工作:
- 签订书面协议:至少明确施工范围、单价、计量方式、付款节点、验收标准、违约责任。
- 固定口头约定:如果来不及签合同,也应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式确认“谁让谁做、做什么、多少钱、怎么结算”。
- 保留工程量证据:施工日志、现场照片、签证单、收方单、班组考勤、材料进场记录、机械台班记录都很关键。
- 结算必须让对方确认:单方制作的费用清单证明力有限,应尽量取得对方签字、盖章、微信明确回复或付款对账记录。
- 区分承揽、劳务、合伙关系:如果双方共同出资、共同垫付、共同承担亏损,法院可能更倾向于审查是否为合伙或合作关系,而非承揽关系。
- 追加当事人要看是否有共同权利义务:并非项目上游、下游人员都必须参加诉讼,是否属于必要共同诉讼当事人,要看其对本案诉讼标的是否存在共同权利义务。
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一方,征和律师事务所建议先不要急于起诉,应先由律师梳理证据链:合同关系证据、施工事实证据、工程量证据、结算金额证据、催款证据、对方抗辩证据。证据不足时,可考虑先通过补充对账、律师函沟通、证据保全等方式补强,再决定诉讼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