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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房产被执行仅起诉一方能分整套拍卖款?征和律所结合宜宾(2025)川15民终73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共有房产被法院强制执行时,仅以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人,能否就整套房屋的拍卖款参与分配?已取得夫妻共同债务生效判决的债权人,是否有权就配偶的财产份额优先受偿?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5民终736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误以为只有拿到夫妻共同债务的生效判决,才能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实则不然。针对本案核心争议,司法实践中已形成明确裁判规则: 第一,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一方但未办理过户的,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少夫妻通过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务归另一方”试图逃避执行,但只要未完成不动产变更登记,房产在法律上仍为双方共有,债权人有权申请查封、拍卖。 第二,债务发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且用于共同经营/家庭生活的,即便仅起诉夫妻一方,也可执行共有房产。本案中丁某甲的借款均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资金用于经营活动,肖某乙实际共享了经营收益,因此即便部分债权人未起诉肖某乙,仍有权申请执行共有房屋,无需先析出被执行人的个人份额。 第三,持夫妻共同债务判决的债权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普通债权具有平等性,即便你的债权可向夫妻双方主张,也不能排除其他债权人参与共有房产的分配,若房产拍卖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你可另行执行配偶的其他个人财产,但无权在本次分配中主张专属受偿配偶份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最新案例

丁某甲与肖某乙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7年协议离婚,约定双方共有的位于宜宾的一套住宅归肖某乙所有,婚姻期间的债务均由丁某甲承担,但一直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

2017年,陈某因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丁某甲、肖某乙,法院生效判决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判令二人共同偿还陈某借款本金38.4万元及利息。此后,李某、何某、肖某甲等5名债权人陆续起诉丁某甲,均拿到了仅判令丁某甲个人还款的生效判决。

因各债务人均未履行还款义务,法院依法拍卖了案涉房屋,拍卖成交价84万余元。法院作出执行分配方案,将拍卖款扣除税费、辅拍费等费用后的余款,由6名债权人按各自债权比例分配。陈某不服该方案,认为房屋是丁某甲与肖某乙的共有财产,应先析出肖某乙的一半份额,该份额仅能由自己(因债权是夫妻共同债务)受偿,其余5名债权人只能分配丁某甲的一半份额,遂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败诉后上诉至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案涉房屋拍卖款扣除相关费用后,是否应先析产分出丁某甲的个人份额,再由全体债权人分配?

法院观点:首先,案涉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仍属丁某甲与肖某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二人离婚协议中的财产约定不能直接产生物权变动效力;其次,案涉6笔债务均发生于二人婚姻存续期间,丁某甲借款用于经营,肖某乙共享了经营收益,离婚协议中“房屋归肖某乙、债务由丁某甲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全体债权人均有权申请执行该共有房屋;最后,陈某的债权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属于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无权排除其他债权人参与案涉房屋拍卖款的分配,陈某可另行向肖某乙追偿其他财产。

裁判结果: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案涉房屋拍卖款由全体6名普通债权人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5民终736号
  •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如果债务人已婚,尽量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债务,避免后续就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产生举证难题;如果已经拿到仅起诉夫妻一方的生效判决,执行时发现债务人名下有夫妻共同财产的,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查封、执行,无需等待析产,但需注意如果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执行程序会暂时中止。
  2. 对被执行人的配偶而言,如果认为执行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的共有份额不应被执行,要在收到法院查封通知后及时提出执行异议;如果离婚时约定共有财产归自己所有,一定要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否则仅靠离婚协议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的执行。
  3. 此外,本案中还涉及执行分配的利息计算问题,根据现行规定,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优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主债务,再清偿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当事人如果对分配方案中的债权金额、利息计算有异议,一定要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异议,逾期未提的视为认可分配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