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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签劳务合同没结算怎么要劳务费?征和律所结合广安(2025)川16民终5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务工时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完工后双方也未做正式结算,仅能提供单方记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下,如何证明欠付的劳务费金额?法院会依据什么规则认定欠款数额?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6民终568号生效判决解答:劳务合同纠纷中,主张欠付劳务费的一方原则上需要对劳务关系存在、劳务费总额、已支付金额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会面临败诉风险。但如果对方在诉讼过程中明确陈述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比如自认劳务费总额、已支付金额等),就构成民事诉讼中的自认,主张方无需再对该部分事实举证,法院可以直接依据自认内容认定案件事实。

此外,对于提供劳务者在务工过程中受伤产生的医药费,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审理范畴,与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雇主无权直接在应付劳务费中抵扣医药费,相关争议应当另行主张解决。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在证据交换、询问、调查过程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当事人明确承认于己不利的事实的,适用前款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至2023年期间,翁某雇佣陈某在其承包的上海三个工地从事劳务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务合同,完工后也未进行正式结算。陈某认为翁某欠付其劳务费42700元,多次催要未果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陈某提交了自行书写的记账单、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翁某也提交了自行书写的记账单,但双方对对方的记账单均不认可。

一审裁判:一审法院认为陈某提交的证据均为单方制作,无法证明欠付劳务费的具体金额,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判决驳回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翁某是否尚欠陈某劳务费,如欠付,具体金额是多少。

二审法院观点:虽然双方均无双方签字确认的结算单,但翁某在诉讼中多次陈述陈某的劳务费总额为92700元,该陈述属于对己不利的事实,构成自认,陈某无需再举证证明劳务费总额。对于翁某主张的扣除项,陈某认可的部分构成自认,直接予以认定;对于陈某不认可的两笔代发劳务费(合计15000元)、6000元医药费以及2024年2月7日的30000元代发劳务费,翁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且医药费属于提供劳务受害的赔偿范畴,不应在本案劳务费中抵扣,故对上述有争议的扣除项均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陈某支付劳务费347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6民终568号
  •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个人提供劳务时,尽量与雇主签订书面劳务协议,明确约定劳务内容、工时标准、劳务费计算方式、结算时间、支付方式等核心条款,避免口头约定产生争议。
  2. 务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证据:包括工天记录、与雇主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劳务费转账记录、工地考勤记录等,即便自行记录的工天账,也尽量定期与雇主核对并留痕,避免发生纠纷时无据可依。
  3. 如果在诉讼中发现对方作出了对己方有利的自认(比如认可劳务费总额、认可务工时长等),要及时向法庭明确提出,依据证据规则可以免除己方的举证责任,大幅降低维权难度。
  4. 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产生的医药费、误工费等赔偿,与劳务费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雇主不能直接从劳务费中扣除,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可以另行通过诉讼解决。
  5. 催要劳务费时尽量通过书面函件、微信、短信等可以留痕的方式,明确主张的欠款金额,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导致丧失胜诉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