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地受伤5年多起诉索赔算不算过时效?征和律所结合达州(2025)川17民终78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提供劳务者在工地受伤后,时隔5年多才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应当从受伤之日起算,还是从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算?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7民终781号生效判决解答: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点,并非一概从受伤当日开始计算,而是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确定的损害、且明确赔偿义务人为标准。如果受伤后伤情处于持续发展状态,损害后果尚未固定,权利人无法明确具体的赔偿请求金额,此时诉讼时效暂不起算,需待治疗终结、伤残等级鉴定作出,损害结果完全明确后才开始计算三年诉讼时效。
本案中,范某2019年受伤时虽已诊断出视神经损伤,但眼部损害后果持续发展,直至2023年8月才最终确定左眼伤残等级,此时范某才能明确其残疾赔偿金等具体损失数额,因此诉讼时效应当从2023年8月定残之日起算,其2025年1月提起诉讼并未超过三年法定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筑劳务公司)分包了重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包的高速公路桥梁施工劳务项目。范某在该项目工地从事扎钢筋工作,由某建筑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安排工作、核量,工资由总包单位代发。
2019年9月8日,范某在作业时因架子松散跌落受伤,随即送医住院治疗86天,出院诊断包含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左侧视神经损伤等多项伤情,住院期间医疗费已由某建筑劳务公司支付。
2020年11月,范某委托鉴定机构对其精神智力障碍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评定为八级伤残。2021年范某因眼部不适复查就诊,2023年8月29日,经鉴定机构评定,范某左眼视神经损伤、视神经萎缩致盲目5级,构成八级伤残。
2025年1月,范某向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建筑劳务公司、余某、重庆某建设公司、新疆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8万余元。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范某左眼伤残鉴定结果于2023年8月29日作出,其在伤残鉴定全部作出后方能依法主张相应的赔偿金额,故时效期间应从伤势明确即鉴定结论出具之日开始计算,起诉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同时,根据在案证据认定范某与某建筑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某建筑劳务公司作为接受劳务一方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60%赔偿责任,范某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40%责任。
某建筑劳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本案已过诉讼时效、余某是劳务承揽人应承担责任、赔偿标准过高。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范某受伤后损害结果持续扩大,2023年8月29日定残时损害结果才稳定,诉讼时效应从该日起算,起诉未超时效;某建筑劳务公司主张余某是劳务接受方未提供充分证据,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范某各项损失共计176810.04元(已扣除先行支付的医疗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7民终781号
-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人身损害维权切勿怠于行使权利。虽然本案中因伤情持续发展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如果伤情已经稳定、治疗终结后仍长期拖延不做伤残鉴定、不主张权利,不仅可能面临证据灭失、证人失联的风险,若法院认定权利人早已知晓损害结果却故意拖延,也可能将时效起算点提前,导致索赔请求因超时效被驳回。建议受伤后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指导下把握鉴定和起诉的最佳时机。
- 留存好完整的就诊、维权记录。如果受伤后伤情有变化、需要持续复查治疗,一定要保留好所有的门诊记录、复查报告、医疗费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用于证明损害结果处于持续发展状态,避免对方以诉讼时效届满为由抗辩。
- 务工时注意留存劳务关系证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首先要明确赔偿责任主体,像本案中某建筑劳务公司主张工程分包给了余某、余某是雇主,但因未提供充分证据未被法院采纳。建议农民工朋友务工时注意留存工资发放记录、工牌、工作安排聊天记录、考勤记录等证据,万一发生事故,能够快速锁定责任主体,避免多方推诿。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