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离家期间一方借的钱算共同债务吗?征和律所结合达州(2025)川17民终95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离婚后长期共同生活(俗称“离婚不离家”),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另一方是否需要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7民终950号生效判决解答:
对于“离婚不离家”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既不能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也不能直接参照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处理,需要结合双方共同生活状态、财产是否混同、债权人是否为善意、款项是否用于共同生活等核心因素综合判断。
本案中法院认定张某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主要基于三点核心事实:第一,张某与杨某离婚后仍共同生活长达12年,对外交往中以夫妻名义示人,债权人蒲某对二人离婚事实完全不知情,属于善意相对人;第二,杨某接收案涉借款所用的微信,绑定的是张某名下的银行卡,且张某明确认可该银行卡由二人共同使用,双方存在明显的财产混同情形;第三,张某未能举证证明案涉借款全部由杨某个人支配、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据此,法院参照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规定,判决张某对案涉借款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杨某与张某原系夫妻,二人于2011年办理离婚登记,约定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离婚后,张某因照顾子女、无住房等客观原因,仍与杨某共同居住在杨某名下的房屋内,直至杨某2024年去世,共同生活时长长达12年,二人对外交往中多以夫妻名义示人。
因杨某被法院列为失信人员,其使用张某实名认证的微信对外开展联络,该微信绑定张某名下的邮政储蓄银行卡,张某认可该银行卡由二人共同使用。
2023年,蒲某为从杨某处承接工程项目,先后通过本人及案外人周某的账户,向杨某使用的上述微信转账共计10万余元。后蒲某未实际承接到工程,双方经结算,杨某于2024年1月向蒲某出具10万元的借条,约定“年后任意一项工程进场开工即付清”。
2024年12月杨某去世,蒲某索要欠款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杨某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一审中,杨某的所有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蒲某与杨某之间虽最初是工程介绍款性质,但双方后续经结算出具了借条,属于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张某与杨某离婚后长期共同生活,对外以夫妻名义,蒲某系善意相对人,且二人共同使用收款银行卡,存在财产混同,张某未能证明借款系杨某个人支配,故参照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判决张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因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故继承人不承担清偿责任,但指定杨某的父亲杨某福、母亲罗某、儿子杨某山作为遗产管理人,在管理的遗产价值范围内清偿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某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一、杨某福、罗某、杨某山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以管理的杨某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杨某所欠蒲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1日起按年利率3.1%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张某对上述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三、驳回蒲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7民终95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债权人而言:出借款项时,务必核实借款人的真实婚姻状况,尽量要求借款人及其配偶(或共同生活的伴侣)共同签字确认债务,避免后续对方以“已离婚”“个人债务”为由推诿还款。若借款时对方未告知离婚事实,且对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要注意留存双方共同生活、财产混同的相关证据(如共同居住的证明、共用账户的记录、对外以夫妻名义交往的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以便后续主张共同还款责任。
- 对“离婚不离家”的当事人而言:离婚后若仍因客观原因共同生活,要注意严格区分个人财产与对方财产,不要随意将自己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出借给对方使用,更不要长期共同使用同一账户收支款项,否则极易被认定为财产混同,需对对方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若仅是帮忙代收款项,要及时留存证据证明款项全部由对方个人使用,自己未实际获益。
- 关于债务性质转化:如果双方之间原本是工程款、介绍费、服务费等其他法律关系,后续经结算出具了借条、欠条等明确的债权凭证,法院会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处理,债权人可以直接依据借条主张权利,无需再按原基础法律关系举证,这一点对债权人维权较为有利,但需注意借条内容要明确表述为借款,避免产生歧义。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