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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写“不缴租金合同作废”算不算约定解除?征和律所结合巴中(2025)川19民终63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房屋租赁合同中常常出现“承租方逾期不缴租金则合同作废”的表述,这类约定是否属于合法的合同解除事由?承租方欠付租金时,出租方能否直接依据该约定要求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9民终639号生效判决解答:“合同作废”并非我国民事法律中的规范术语,但其法律效力需要结合合同上下文的约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综合判断。如果合同在“合同作废”的表述后,同时约定了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承租方需腾退等内容,本质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事由,符合《民法典》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当承租方逾期不足额支付租金时,解除条件成就,出租方有权行使解除权。

此外,即便合同中关于解除事由的约定存在模糊,承租方长期欠付租金的行为已经构成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出租方催告后承租方仍不支付的,也符合法定解除的条件,出租方同样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9月,陈某(出租方)与谢某(承租方)签订《门市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将位于通江县的商业门市出租给谢某使用,租期3年(2023年9月8日至2026年9月7日),年租金9万元,每年租金需提前一次性付清;合同同时约定“若乙方不按时足额缴纳租金,本合同作废,甲方有权收回房屋”。

第一租赁年度,谢某仅支付租金2.5万元,欠付6.5万元,陈某诉至法院后,双方经诉前调解达成(2024)川1921诉前调16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谢某需分期支付欠付租金,但谢某仍未按调解书履行。后陈某再次起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谢某腾退房屋并支付欠付租金及占用费。

一审庭审中,双方曾达成附条件解除的合意:若谢某在2025年3月15日前付清2024年9月9日至2025年9月8日的租金,则合同继续履行;若未付清,合同于2025年3月16日解除。后谢某仍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租金。

谢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张合同约定的“合同作废”与“合同解除”是不同法律概念,解除条件不成就,且其已支付的1.5万元租金一审未予扣减。

法院观点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谢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租金支付义务,构成根本违约,陈某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关于“合同作废”的约定,结合上下文“甲方有权收回房屋”的内容,本质是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谢某关于“合同作废”不等于合同解除的抗辩不能成立。同时,一审中双方达成的附条件解除合同的合意合法有效,现条件已成就,一审确认合同于2025年3月16日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谢某主张的1.5万元已付租金,因其提交的支付凭证未载明款项性质,且谢某尚未履行完毕前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租金给付义务,不能认定该1.5万元系支付本案案涉租金,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案涉《门市租赁合同》于2025年3月16日解除;谢某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腾退案涉房屋并交付给陈某;谢某需支付2024年9月8日至2025年3月16日的租金46603.62元,并按246.58元/天的标准支付自2025年3月17日起至实际腾退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9民终639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合同条款表述要规范严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尽量使用“合同解除”“解除权”等规范法律术语,避免使用“合同作废”“合同失效”等模糊表述,减少争议空间。约定解除事由时,最好同时明确解除权的行使方式、通知期限,以及合同解除后的腾退时间、装修归属、违约责任等后续处理规则,避免解除后产生次生纠纷。
  2. 款项支付需明确对应性质:承租方支付租金时,尤其是存在多期欠付、多笔债务的情况下,一定要在转账备注、沟通记录中明确该笔款项对应的是哪一时间段的租金或哪一笔债务,否则根据债务清偿的抵充规则,付款可能会被优先抵扣前期欠付的租金甚至违约金,无法达到承租方预期的付款效果。
  3. 欠付租金后应及时协商留存证据:如果承租方暂时无力支付租金,应主动与出租方协商,尽量签订书面的延期支付协议,明确延期期限、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是口头协商,也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避免后续被直接认定为违约触发解除条件。
  4. 出租方行使解除权需符合法定程序:即便合同约定了解除事由,出租方也应通过书面通知(如EMS、微信、短信等)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留存通知送达的证据,不要直接采取锁门、搬运承租方物品等过激方式,否则可能因侵权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