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害人自身有基础病能扣减赔偿吗?征和律所结合巴中(2025)川19民终70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受害人自身患有基础疾病对死亡结果有轻微促进作用,保险公司能否主张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受害人在ICU住院治疗期间,能否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19民终707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受害人自身的体质状况(包括基础疾病)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情形,即使司法鉴定认定基础疾病对死亡结果有轻微促进作用,保险公司也无权要求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其次,受害人在ICU住院期间的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属于《民法典》规定的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以“ICU无需家属护理、不需要额外补充营养”为由拒赔该部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裁判要点: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2月13日,陈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巴中市兴文经开区人行横道时,撞上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某致其倒地,随后马某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撞上倒地的李某某并向前推行,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马某某共同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某无责。
李某某受伤后先后多次住院治疗,长期处于重症监护状态,最终于2023年12月30日去世。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死亡的根本原因是交通事故所致严重颅脑损伤,其自身患有的冠心病伴斑块内出血对死亡发生有轻微促进作用(轻微原因力)。陈某某驾驶的摩托车在中国人保财险某某分公司投保交强险,马某某驾驶的客车在中国人寿保险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
一审判决作出后,中国人寿保险某某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应当考虑死者自身身体原因,按照不超过50%的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金额,且死者住院期间长期住ICU,不应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
法院观点
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其一,虽然鉴定意见认定受害人自身基础疾病对死亡有轻微促进作用,但该情形属于受害人体质状况范畴,不属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存在过错的法定情形,不符合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条件,保险公司要求按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的主张不能成立。其二,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法定的治疗合理支出,即使受害人在ICU治疗期间家属无法进入病房陪护,仍需承担缴费、签署医疗文件、配合诊疗等辅助工作,相关费用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4日,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5)川19民终707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19民终707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交通事故理赔或诉讼中,如果保险公司以受害人有基础病、体质较差为由主张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赔偿,当事人可以直接援引《民法典》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进行抗辩,只要受害人对事故发生不存在过错,仅因自身体质因素无需自行承担任何比例的损失。
- 即使受害人在ICU住院治疗,只要是因交通事故受伤产生的合理住院期间,都可以依法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保险公司以“ICU包含护理、不需要额外营养”为由拒赔的,没有法律依据,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
- 涉及多车相撞的交通事故,建议当事人及时申请对损伤成因、各方责任比例进行司法鉴定,明确各侵权人的责任划分,避免保险公司之间相互推诿赔偿责任,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处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