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实际施工人停工损失、垫付主材费能否获赔?征和律所结合资阳(2025)川20民终117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因发包方原因停工,双方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因实际施工人无资质被认定无效后,实际施工人主张的周转材料租赁费、采购费、停工期间人员工资、代发包方垫付的主材费,哪些能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20民终1175号生效判决解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过错方的赔偿范围仅为信赖利益损失,不包含履行利益(如预期利润),且损失需满足“实际发生、有充分证据、与停工存在因果关系、权利人已履行减损义务”四个核心要件:
- 已分包给下游班组的周转材料采购费、租赁费,若下游班组未向实际施工人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未实际支付该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该类费用属于大清包模式下的施工成本,已包含在劳务费用中,不能单独作为停工损失重复主张。
- 停工期间的人员工资,仅支持发包方明确告知合同无法履行前的合理期间费用,发包方发函明确项目无法继续后,实际施工人未及时遣散人员造成的扩大部分损失,法院不予支持。
- 实际施工人代发包方垫付的主材费,若未取得发包方的书面确认、证据不足以证明代付事实与本案关联性的,法院一般认定为追偿权纠纷,不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一并处理,权利人需另案主张。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4月,潘某甲与重庆某建筑公司签订《劳务合作协议》,以大清包方式承接资阳市雁江区中和镇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土建劳务,约定由重庆某建筑公司提供钢材、混凝土等主材,潘某甲负责周转材料、人工、机械设备等。因潘某甲不具备建筑业企业资质,该合同依法无效。
2024年7月,项目因业主方原因全面停工,重庆某建筑公司于2024年12月23日发函明确告知潘某甲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潘某甲诉至法院,要求重庆某建筑公司支付停工损失(含木方模板采购费、架管租赁费、管理人员工资)、垫付主材费、预期利润等共计302万余元。
法院观点
法院审理认为:第一,潘某甲主张的木方、架管费用属于其分包给下游木工班组的施工内容,下游班组尚未向潘某甲主张该费用,潘某甲也未实际支付,不属于已发生的实际损失,且该费用属于大清包模式下的施工成本,已包含在劳务费用中,不能重复主张。第二,重庆某建筑公司已于2024年12月明确告知合同无法履行,潘某甲负有减损义务,停工工资仅支持2024年8月至12月的合理部分,酌情认定为8万元。第三,潘某甲主张的垫付主材费仅有转账备注,无发包方书面确认及收货凭证,属于追偿权纠纷,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应另案处理。第四,案涉合同无效,潘某甲主张的预期利润属于履行利益,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重庆某建筑公司支付潘某甲停工期间人工损失8万元,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二审驳回潘某甲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20民终1175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1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实际施工人承接工程时,若确需代发包方垫付主材费、设备费等费用,必须要求发包方出具书面垫付确认函,明确垫付金额、用途、结算方式及时间,避免仅以转账备注主张权利,导致举证不足无法获赔。
- 项目停工后,实际施工人应及时向发包方发函核实复工时间,留存沟通记录;一旦发包方明确表示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需立即采取遣散人员、退租租赁设备、处置剩余材料等减损措施,否则扩大部分的损失需自行承担。
- 若停工导致下游班组、供应商向实际施工人主张费用,需留存全部支付凭证、收款确认书等证据,方可就实际支出的损失向发包方追偿,仅以未实际发生的或然债务主张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 无资质的实际施工人起诉时无需主张预期利润,合同无效情形下履行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该部分诉求不仅无法得到支持,还会产生不必要的诉讼费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