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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实际受益人付了部分工程款就要承担全部付款义务吗?征和律所结合四川省(2025)川民申256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债权人能否以项目实际受益人支付过部分工程款、享受施工利益为由,要求其承担全部工程款支付义务?债务转移的成立需要满足哪些法定要件?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民申2563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债务转移的成立必须严格符合法定要件,不仅需要原债务人与新债务人达成债务转移的合意,还必须明确经债权人同意,且新债务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必须清晰、可核实,不能仅以存在部分付款行为、是项目受益人就推定债务转移成立。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原则,除非有明确的债务加入或债务转移约定,或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情形,否则即使是项目实际受益人,也不当然需要对施工方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本案中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仅有第三方的部分付款行为、协商付款的沟通记录,不足以认定第三方有明确的债务承担意思表示,也不能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非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二款: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四川某某职业学校签订《维修改造工程实训楼改造与翻新合同》,约定由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案涉实训楼的改造翻新施工,工程完工后双方办理了结算,确认了欠付工程款金额。后四川某某职业学校与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签订合作办学解除《协议书》,约定合作办学期间产生的债务在合规合法、经双方确认并列入附表的情况下,由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承担。

合同履行期间,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曾向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支付15万元款项,银行转账备注为“代付借支”“借支工程款”等;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也曾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工程款支付事宜进行过微信沟通。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认为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是案涉项目的实际所有权人、实际受益人、实际发包人,且已通过签订《协议书》、实际付款的方式同意承担案涉债务,遂起诉要求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承担工程款支付义务,一审、二审诉讼请求均未获支持,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院观点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第一,案涉《协议书》约定的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承担的债务,是经双方确认并列入附表的债务,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案涉工程款债务已纳入双方确认的附表范围,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也不认可该笔债务属于其应承担的范围;第二,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的付款备注为代付性质,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收款后未提出异议,该付款行为不能认定为债务转移后的履行行为,微信沟通记录也未体现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有明确的由其自身承担案涉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第三,案涉施工合同的签订、结算主体均为四川某某职业学校,成都市某某职业技术学校不是合同相对方,其作为项目受益人享有的权利来自与四川某某职业学校的合作办学协议,与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不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无需直接向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民申2563号
  •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06月23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第一,施工方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当首先核实发包人的主体身份与项目权属,若项目实际所有权人与签约发包人不一致的,务必要求实际所有权人作为共同发包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明确其共同付款义务,避免后续出现“名义发包人无履行能力、实际受益人拒绝付款”的维权困境。
  • 第二,若履约过程中出现原债务人提出由第三方承担债务的情形,务必要求原债务人、第三方共同签署书面的债务转移协议,或由第三方出具明确的债务加入承诺书,清晰约定债务范围、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切勿仅凭口头约定、第三方的部分代付行为就认定债务转移成立,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 第三,对于第三方支付的款项,若债权人主张该款项是第三方承担自身债务的履行,应当在收款时及时对转账备注的“代付”“借款”等内容提出书面异议,明确款项性质为第三方支付的自身应付工程款,留存相关沟通证据,避免后续被法院认定为代付行为。
  • 第四,实践中很多施工方误以为“谁受益谁付款”就能突破合同相对性,但实际上除了《建设工程司法解释》规定的实际施工人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特殊情形外,普通施工方不能仅以受益人身份要求非合同相对方承担付款责任,所有权利义务都应当以书面合同约定为基础,提前做好风险防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