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办学债务承担有争议类案能直接参照吗?征和律所结合四川(2025)川民申885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当事人主张案件存在类案生效裁判应当参照适用的,法院如何认定是否属于“同案/类案”?合作办学协议中约定的债务承担未附双方签字确认的附表时,债务承担条款是否有效?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民申8854号生效判决解答:首先,类案的认定需要同时满足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个维度高度相似,仅以涉及同一份合同文本就主张属于类案的,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其次,只要债务承担协议本身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法定要素,即使未附双方签字的债务明细附表,只要有证据证明案涉债务属于协议约定的合作期间产生的真实、合法债务,债务承担条款依然有效,义务方应当按约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某甲学校与某乙学校2021年签订合作办学协议,2023年双方协商解除合作并签订《协议书》,约定合作办学期间某乙学校因办学产生的合法债务由某甲学校承担,合作期间的债权归某甲学校所有。后某乙学校代付了合作期间欠付某丙公司的物业服务费877100.92元及应当退还的履约保证金100000元,遂起诉要求某甲学校承担该款项,一、二审法院均支持了某乙学校的诉讼请求,某甲学校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1. 本案是否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2025)川民申2563号裁定构成类案,应当参照其裁判观点?2. 案涉《协议书》未附双方签字的债务附表,某甲学校是否无需承担案涉债务?
法院观点
首先,申请人主张的另案生效裁定对应的是案外人起诉要求某甲学校承担工程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本案某乙学校依据合作解除协议向某甲学校追偿的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核心争议均不一致,不构成类案,无需参照;其次案涉解除协议具备合同成立生效的全部法定要素,案涉债务确为合作办学期间产生的真实合法债务,某甲学校应当按约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驳回成都市双流区某甲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再审申请。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民申8854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01-22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1. 当事人诉讼中主张参照类案裁判的,需要举证证明待决案件与类案的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三个维度均高度一致,仅以涉及同一份合同文本作为类案依据的,很难得到法院支持;2. 签订债务承担相关协议时,建议明确约定债务明细并附双方签字盖章的债务清单作为附件,避免后续就债务范围产生不必要的争议;3. 即使协议未附债务清单,只要有证据证明债务属于协议约定的范围、真实合法,债务承担方仍然需要按约履行义务,并非没有附件就无需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