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承包合同没盖公司公章个人收款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内江市(2025)川X民终47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签订涉及公司业务的合同未加盖公司公章,签字个人收取保证金后又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承诺的,还款责任应当由个人承担还是公司承担?约定的保证金利息过高时法院会如何调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X民终471号生效判决分析:判断合同责任主体是个人还是公司,核心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签字人属于职务行为或构成表见代理:如果签字人有公司明确授权、合同加盖公司公章、款项进入公司账户、后续履行均由公司对接,一般认定为公司责任;反之,如果合同未盖公章、款项打入个人账户、签字人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承诺且实际由个人还款,同时公司事后不追认的,通常会认定为签字人个人的合同责任,由个人承担还款义务。
对于保证金的利息或资金占用费,即便双方有口头或书面约定,若计算标准过高,法院会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即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进行调整,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3年10月,杨某与刘某协商煤矿采煤承包事宜,从2023年10月8日至11月12日,杨某分5次将130万元保证金转入刘某及其指定账户,刘某出具收条确认收款。2023年11月12日,刘某以“某煤矿”名义与杨某签订《筠连县某煤矿采煤工作面目标管理责任书》,约定杨某承包煤矿采煤工作,需缴纳保证金260万元,若2023年11月30日前不能进场则全额退还保证金。该责任书仅由刘某签字,未加盖筠连县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煤业公司)公章。
后杨某未能按约定进场施工,2024年5月14日,刘某以个人名义向杨某出具《承诺书》,承诺于2024年5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130万元保证金,逾期则承担一切责任。2024年5月31日、6月25日,刘某委托他人向杨某转款8万元、40万元,合计48万元。双方沟通中刘某曾认可按月支付3万元利息。
因剩余款项未退还,杨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刘某与某煤业公司共同返还保证金114.89万元、按月利率2.3%支付资金占用费并承担律师费4万元。一审法院认定刘某系职务行为,判决某煤业公司返还保证金82万元并按LPR加计50%支付利息,驳回杨某其他诉讼请求。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明确主张合同相对方为刘某,与公司无关。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1. 案涉《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合同相对方是刘某还是某煤业公司;2. 刘某应返还的保证金本金及利息数额如何认定,律师费是否应由刘某承担。
法院观点
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 关于合同相对方:案涉责任书未加盖某煤业公司公章,杨某将保证金支付至刘某个人账户,刘某未将全部保证金转入公司账户,且刘某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后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承诺并实际还款,某煤业公司亦否认与杨某存在合同关系,综合以上事实,应认定案涉合同的相对方为刘某个人,应由刘某承担还款责任。
- 关于返还金额及利息:根据双方沟通记录,刘某已支付的40万元为保证金本金,8万元为利息,尚欠本金90万元。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3%过高,调整为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已支付的8万元折抵利息。
- 关于律师费:双方未在合同中约定律师费承担,该费用非必然产生的损失,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返还保证金90万元及资金占用费(从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6月24日以130万元为基数,从2024年6月25日至付清之日止以9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刘某已支付的8万元用于折抵上述资金占用费),驳回杨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X民终471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签订合同时务必明确对方主体身份:如果对方是代表公司签约,一定要要求加盖公司公章,核实签约人的授权委托书,同时将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避免出现“个人签字、公司不认”的维权困境。
- 还款承诺要明确责任主体:如果对方以个人名义出具还款承诺,视为其自愿承担债务,后续可直接向其个人主张权利,要注意留存好承诺书、沟通记录、转款凭证等证据。
- 利息约定要符合法律规定:无论是借款还是保证金的资金占用费,约定的利率都不要超过一年期LPR的4倍,超出部分即便有约定也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 若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不属于法定的违约损失范围,只有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守约方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才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同时还要留存好委托合同和律师费支付凭证。
- 遇到公司与个人混同的情况,要及时收集证据:比如款项走向、实际履行主体、沟通对接人等,必要时可以将公司和个人一并起诉,由法院查明责任主体,最大程度保障债权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