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一件代发侵害外观设计专利,合法来源抗辩怎么举证才有效?征和律所结合四川(2025)川知民终11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电商经营者采用“一件代发”模式销售商品被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时,合法来源抗辩的举证标准是什么?仅能证明部分被诉侵权产品来源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川知民终116号生效判决分析: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中,销售者主张合法来源抗辩需同时满足两个核心要件:一是主观上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所售产品为侵权产品;二是客观上能够证明产品通过合法销售渠道、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且有明确的供货方。
针对“一件代发”模式的电商经营者,若要成立合法来源抗辩,需对其全部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承担举证责任,而非仅举证公证购买的单件产品来源。若仅能证明部分被诉侵权产品的上游供货渠道,无法举证其余销售产品的合法来源,也无证据证明其余销量为虚假刷单的,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仅能作为法院酌定赔偿数额时的考量情节。
本案中,刘某虽举证证明公证购买的1件被诉侵权童鞋来自台州某公司的店铺,但对于店铺其余269件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无法举证,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余销量为刷单形成,因此其合法来源抗辩未被法院采纳。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七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且举证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对于权利人请求停止上述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行为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被诉侵权产品的使用者举证证明其已支付该产品的合理对价的除外。本条第一款所称不知道,是指实际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本条第一款所称合法来源,是指通过合法的销售渠道、通常的买卖合同等正常商业方式取得产品。对于合法来源,使用者、许诺销售者或者销售者应当提供符合交易习惯的相关证据。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被告依法主张合法来源抗辩的,应当举证证明合法取得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的事实,包括合法的购货渠道、合理的价格和直接的供货方等。被告提供的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来源证据与其合理注意义务程度相当的,可以认定其完成前款所称举证,并推定其不知道被诉侵权产品、复制品侵害知识产权。被告的经营规模、专业程度、市场交易习惯等,可以作为确定其合理注意义务的证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苏某系名称为“鞋底(10)”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2024年,苏某发现某乙公司(股东为刘某、伍某)经营的拼多多“寒宇成童鞋专营店”销售的三款童鞋鞋底与其外观设计专利近似,遂委托公证取证后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伍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刘某辩称其采用“一件代发”模式经营,被诉侵权产品均来自台州某有限公司经营的“靓丝魅阁童鞋官方旗舰店”,其不知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且店铺销量存在刷单,一审判赔金额过高。一审法院判决刘某、伍某连带赔偿苏某5000元,刘某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刘某主张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
2. 一审判决的赔偿金额是否过高。
法院观点
关于合法来源抗辩:虽然刘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公证购买的1件被诉侵权产品来源于台州某有限公司的店铺,但案涉三款被诉侵权链接共计销售270件产品,刘某无法举证其余产品均来自上述上游店铺,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余销量为刷单形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合法来源抗辩不能成立。
关于赔偿金额:因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及专利许可费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案涉专利类型、侵权行为性质、情节、一件代发的经营模式、主动停止侵权等因素,酌定赔偿5000元并无不当。
裁判结果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川知民终11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某、伍某连带赔偿苏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川知民终116号
-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电商经营者采用“一件代发”模式经营的,应当强化供应链合规管理,与上游供应商签订正式供货合同,留存全部交易记录、付款凭证、物流单据及供货方的资质证明,确保每一笔销售的产品来源可追溯,避免因举证不能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 电商经营者不得虚构销量进行刷单,刷单行为不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还可能在侵权诉讼中因无法证明销量虚假,需对全部“刷单销量”承担侵权责任,反而加重自身赔偿风险。
3. 经营主体在办理公司注销前,应当全面梳理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尤其是涉嫌知识产权侵权的纠纷,不得通过简易注销程序逃避责任。若股东在简易注销时承诺公司无未清偿债务但实际存在的,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刘某、伍某作为已注销公司的股东,即因承诺不实需对侵权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 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发现侵权行为后,应当及时通过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同时注意留存维权支出的票据,以便在诉讼中主张合理开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