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页banner
首页 > 买卖合同纠纷 > 买企标管材冒充国标供货被清退,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买企标管材冒充国标供货被清退,能要求卖方赔偿损失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安(2025)苏08民终12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方明知企业标准产品价格远低于国家标准,仍采购企标产品冒充国标供应给上游项目被清退,能否以产品质量不符合国标为由要求解除买卖合同、由卖方承担全部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苏08民终1298号生效判决分析:

  1. 买卖合同的质量标准优先适用双方明确约定的内容,只要卖方交付的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企业标准,就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中双方合同明确约定管材执行B公司的企业标准,且该企标不属于违反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无效情形,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买方为牟取差价,明知上游项目要求国标管材,仍故意采购价格显著更低的企标产品冒充国标供货,由此导致的被清场、赔偿上游等损失,属于买方自身过错导致,无权要求卖方承担。
  3. 双方就退货退款事宜已经协商一致且履行完毕,买卖合同已经以事实行为终止履行,买方再主张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条: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宁夏A公司承接宁夏固原某节水灌溉工程的管材供应业务,上游施工方明确要求供应符合国家标准的钢丝网骨架复合管。为牟取差价,宁夏A公司向江苏B公司采购价格显著更低的企业标准管材,双方签订的《产品购销合同》明确约定质量执行江苏B公司的Q/321204QY190-2018企业标准。

管材交付到项目现场后,上游施工方按国家标准检测发现壁厚不达标,出具清场通知要求宁夏A公司退回全部管材并赔偿损失。宁夏A公司赔偿上游损失后,与江苏B公司协商达成退货退款协议,江苏B公司按约定退还了全部对应货款。后宁夏A公司起诉至法院,主张江苏B公司供应的管材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剩余货款并赔偿全部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宁夏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案涉管材质量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 宁夏A公司的损失是否应当由江苏B公司承担?3. 案涉买卖合同是否应当解除?

法院观点: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质量标准为企业标准,江苏B公司交付的管材符合该企标要求,不存在违约行为;宁夏A公司明知企标管材价格远低于国标,为牟利采购企标冒充国标供货,自身存在明显过错,由此产生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双方已经就退货退款达成一致并履行完毕,买卖合同已经事实终止,无需另行判决解除。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宁夏A公司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苏08民终1298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签订买卖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产品质量标准,若上游客户有特定质量要求(如要求国标、特定行业标准),应当同步将该标准写入与下游供应商的合同中,避免出现“上游要国标、自己买企标”的标准错配风险,切勿为牟取差价故意采购低标准产品冒充高标准供货,否则不仅要承担对上游的违约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政甚至刑事风险。
  2. 若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异议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且尽量与对方共同委托双方均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鉴定,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如果对方不认可,法院通常难以采信;同时不要随意放弃一审阶段的鉴定申请,无正当理由在二审阶段才提出鉴定的,法院大概率不予准许,反而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 合同履行出现争议协商解决方案时,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所有争议事项的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退货金额、运费承担、损失赔偿、剩余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等内容,避免仅口头约定部分事项,事后再主张其他权利时缺乏证据支撑。

此外需要注意,本案中宁夏A公司主张将案由变更为产品质量纠纷未获法院支持,因为本案属于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质量标准争议引发的合同纠纷,若产品因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才属于产品责任纠纷的受案范围,维权时应当准确选择法律关系,避免因案由错误影响诉求实现。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