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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租赁期间承租方要求增加塔吊司机,工资该谁出?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2民再19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每台塔吊增加1名司机的,是否需要额外支付增加的司机工资?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2民再19号生效判决分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中关于司机配备及工资支付的约定,是判断额外增派司机费用承担的核心依据。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赶工增加司机服从项目部安排,随时增减”,且承租方已向出租方发出明确的书面增派通知,出租方实际按要求配备了对应数量的司机的,承租方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标配司机工资之外,额外支付增派司机的工资费用。本案中一审法院未支持增派司机工资的诉请,再审法院结合书面增派通知、实际配备司机的履行事实,依法改判支持了出租方主张的253071元增派司机工资,充分体现了“有约必守”的合同履行原则。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0年,天津某某设备租赁公司(以下简称出租方)与江苏某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承租方)签订《建筑施工机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塔吊用于天津北辰区项目施工,合同约定塔吊司机由出租方提供,每台每月司机工资8460元(含税),如工程赶工增加司机,服从项目部安排,随时增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租方于2020年8月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案涉5#、7#塔吊每台各增加1名司机,出租方按要求配备了2名司机并完成租赁服务。后双方因租赁费结算产生争议,出租方起诉要求承租方支付欠付租赁费174万余元,其中包括增派的2名司机工资共计253071元。

一审裁判情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约定每台塔吊司机工资按每月8460元计取,未支持出租方主张的增派司机工资诉请,判决承租方支付租赁费1438104元及相应利息。出租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争议焦点

本案再审核心争议焦点为:承租方要求每台塔吊增加1名司机的,是否应当额外支付相应工资。

再审法院观点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案涉租赁合同明确约定“如工程赶工增加司机,服从项目部安排,随时增减”,且承租方已向出租方发出书面通知,明确要求案涉两台塔吊每台各增加1名司机,出租方实际也按要求配备了2名司机,故承租方应当在标配司机工资之外,额外支付增派司机的工资。一审未支持该部分诉请存在错误,依法予以纠正。

最终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承租方支付出租方租赁费用1691175元(含增派司机工资253071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津02民再19号
  • 案由: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筑设备租赁交易中,双方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设备的标配人员数量、增派人员的计费标准及触发条件,避免仅约定“出租方确保24小时运行”等模糊表述引发费用争议。

2. 出租方在收到承租方要求增派人员、增加附墙、变更服务内容等口头或微信通知后,应当及时要求承租方出具加盖公章或授权人员签字的书面确认文件,同时留存好派工记录、现场签字单据、履职痕迹等证据,避免仅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唯一证据导致不被法院采信的风险——本案中出租方主张的增加附墙费用,就因仅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双方达成一致,未获法院支持。

3. 承租方以“需经集团审计”“未开具发票”为由拒付租赁费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集团审计属于承租方内部管理流程,不具有对外约束力;开具发票属于出租方的附随义务,不得对抗支付租赁费的主合同义务。出租方遇到此类拒付理由的,可直接向法院起诉维权。

4. 塔吊预埋件等因工程客观条件无法拆除的,不属于出租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法院一般仅会酌情扣减少量拆除费用,承租方仍需支付预埋件对应的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