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后电路起火装修公司称业主买的灯能免责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2民终32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房屋因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装修公司以“起火灯具为业主自行购买、安装灯具属于无偿帮工”为由主张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2民终3220号生效判决分析:装修公司的上述主张不能得到法院支持,其应当对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主要理由如下:
- 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是认定火灾原因和责任的核心证据。本案中消防部门已明确起火部位为餐厅顶灯电源绞接处,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而水电改造属于案涉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电源绞接处的线路施工属于装修公司的义务范畴,故装修公司应当对线路故障引发的火灾承担违约责任。
- 装修公司主张起火灯具为业主自行购买、火灾系灯具质量问题导致,但未提交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即便灯具为业主购买,起火点是电源绞接处而非灯具本身,线路安装质量问题才是火灾直接诱因,不能以此免除装修公司的责任。
- 装修公司主张安装灯具属于无偿帮工,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包含水电改造项目,灯具接线、安装属于水电施工的附随义务,且装修公司也认可其实际进行了灯具安装的施工,不属于无偿帮工范畴。
- 公平责任原则适用于双方均无过错的情形,本案中装修公司对线路故障引发火灾存在明显过错,不符合公平责任的适用条件,故其主张按公平原则各担50%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22年6月20日,陈某某与某某装饰公司签订《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某装饰公司承接陈某某位于天津市河东区雍祥园某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工程包含水电改造项目,工期70日,合同总价款27000元。合同签订后,陈某某共计支付装修款25750元,工程竣工后房屋投入使用。
2024年3月30日,案涉房屋发生火灾,天津市河东区消防救援支队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时间为当日13时10分左右,起火部位为餐厅顶灯电源绞接处,火灾原因为电气线路故障引燃顶灯可燃物所致,直接财产损失统计为67802.48元。
陈某某因与某某装饰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向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装饰装修合同、返还装修款、赔偿财产损失、修复费用、租房费、房屋折损费等,并要求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1. 案涉火灾的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某某装饰公司主张按公平原则分担责任是否成立;2. 于某某是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 陈某某主张的租房费、修复费等损失是否应当足额支持。
法院观点:一审法院认为,案涉火灾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陈某某有权解除合同;消防部门已认定火灾原因系电气线路故障,水电改造属于某某装饰公司的施工范围,故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也无证据证明其为侵权人,故不承担连带责任;陈某某主张的修复费、返还装修款等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租房费酌情支持8400元。
二审中,某某装饰公司上诉主张起火灯具为陈某某购买、安装灯具属于无偿帮工,应按公平原则各担50%责任;陈某某上诉要求足额支持租房费35000元、修复费30146.4元,并要求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某装饰公司的主张无证据支持,一审认定其承担全部责任并无不当;陈某某的上诉请求亦缺乏充足证据,故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1. 陈某某与某某装饰公司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天津市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于2024年6月13日解除;2. 某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陈某某直接财产损失67802.48元;3. 某某装饰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陈某某租房费用8400元;4. 驳回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津02民终3220号
- 案由: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业主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务必明确约定施工范围,尤其是水电改造、灯具安装、隐蔽工程等易引发安全事故的项目,同时要明确质量标准和责任划分,避免后续因约定不明产生纠纷。装修过程中要注意留存合同、付款凭证、施工图纸、沟通记录等证据。
- 装修竣工后,业主应当及时组织验收,特别是水电等隐蔽工程,要逐项检查并留存验收记录,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质量检测,避免投入使用后出现安全问题无法追责。
- 如果房屋发生火灾、漏水等安全事故,第一时间报消防、物业等相关部门,固定现场证据,不要擅自破坏现场,消防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是后续索赔的核心证据,务必妥善留存。
- 若主张装修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财产混同、抽逃出资、未足额缴纳出资等情形,否则仅能向公司主张权利,无法要求个人担责。
- 对于租房费、修复费等间接损失,一定要留存充分的证据,比如租房合同、租金转账记录、修复合同、修复费用发票及付款凭证等,若证据不足,法院可能会酌情支持较低金额,甚至不予支持。
- 装修公司若主张事故系业主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问题导致,应当及时留存证据,必要时申请司法鉴定,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装修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尤其是水电等隐蔽工程,避免因施工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