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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业务对接人员的聊天对账能算有效证据吗?征和律所结合天津(2025)津02民终404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加盖公司公章的业务对接人员微信对账记录、未签订书面合同的供货事实,能否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欠付货款的有效依据?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津02民终4045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企业误以为只有盖了公章的对账单、结算书才能作为认定欠款的有效证据,业务人员的微信聊天不算数,这种认知是完全错误的。首先,只要业务人员是案涉项目的专属对接人,全程参与了合同签订、供货沟通、增项确认、付款对接等全流程工作,其在履职过程中就货款金额、欠款金额作出的确认,哪怕是通过微信发送的,也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法律效力直接及于公司,公司不能以“没给对账授权”为由对抗善意的交易相对方。其次,即便双方没有签订正式的书面买卖合同,只要有业务对接的沟通记录、实际供货的凭证、后续对账催款的记录,足以证明双方达成了买卖合意且已经实际履行的,法院也会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买方不能以“没签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

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对执行其工作任务的人员职权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天津某某公司(系自然人赵某某全资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因多个酒店项目的石材采购需求,与某甲公司开展合作,双方先后就北京朗丽兹酒店、张北维也纳酒店、北京宜尚酒店项目签订了4份书面石材采购安装合同,就北京丽亭酒店项目未签订书面合同。合作过程中,天津某某公司指定员工冯某、赵某作为项目专属对接人,全程负责合同沟通签订、供货安排、增项确认、款项对接等全部工作。2023年起某甲公司经办人杨某多次向冯某发送包含丽亭酒店项目在内的《未付款项汇总表》催要欠款229637元,冯某及天津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均未对欠款金额提出异议,仅以资金紧张为由要求延期支付。因天津某某公司长期拖欠货款,某甲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核心观点:1. 案涉业务对接人员全程参与项目全流程,其就货款、增项的确认属于职务代理行为,效力及于天津某某公司,公司以未授权对账为由抗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 北京丽亭酒店项目虽无书面合同,但有对接人员的前期沟通记录、供货后的对账记录、催款记录等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3. 天津某某公司主张实际供货金额与某甲公司主张不符,但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判决支持某甲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天津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某某公司需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229637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自2022年8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天津某某公司唯一股东赵某某因未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津02民终4045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1. 作为买方企业: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业务对接人员的权限范围,例如明确“对接人员仅负责供货协调,无权进行对账、确认增项、变更合同条款”,并书面告知交易相对方;收到对方发送的对账明细后,若有异议务必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避免被法院推定认可对账内容。
  • 2. 作为卖方企业:要注意留存全流程证据,包括业务对接人员的身份证明、沟通记录、供货凭证、验收记录、对账记录、催款记录等,即便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可以凭借上述证据主张权利;发送对账明细时尽量通过可溯源的方式(如实名认证的微信、企业邮箱、EMS)发送,并明确“若有异议请于3日内回复,逾期视为认可”,大幅提升证据效力。
  • 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务必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财务审计,严格区分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避免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混同,否则将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4. 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时,建议优先咨询专业律师梳理证据链,制定合理的维权或抗辩方案,避免因证据不足或诉讼策略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