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劳务分包无书面约定下浮比例能否直接扣多层管理费?征和律所结合淮南(2025)皖04民终1101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建设工程多层劳务分包无书面约定下浮比例/管理费时,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行业惯例酌定多层管理费扣减?劳务分包方主张实际施工人仅完成部分工程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4民终1101号生效判决解答:针对无书面约定的建设工程劳务分包结算,法院不得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动适用行业惯例在非直接合同关系的转包环节酌定扣减管理费,仅可参照直接合同双方自认的结算比例核算工程价款;劳务分包方主张实际施工人仅完成部分施工范围的,应当就其自行施工或委托第三方施工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需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但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当事人请求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真实案例
2019年,淮南某丙(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瓦斯利用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分别将新庄孜锈蚀管道改造工程、谢某锈蚀管道及设施改造工程发包给安徽某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己公司)、安徽某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两中标公司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转包给自然人汪某,汪某又将劳务全部分包给自然人张某施工,各方均未签订书面转包/分包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工程价款下浮比例或管理费收取标准。
案涉两项工程于2019年9月全部竣工验收合格,某丙公司已向中标单位付清全部工程款,预决算载明两项工程人工费合计281183.64元。施工期间汪某已向张某支付劳务款10万元,剩余款项因双方对结算标准存在争议未支付。张某多次催款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汪某支付剩余劳务款181182元及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转包、分包行为均无效,但工程合格可参照结算,遂结合建设工程转包收取管理费的行业惯例,酌定中标公司与汪某之间工程价款下浮15%、汪某与张某之间下浮25%,最终判决汪某支付张某劳务款79254.57元及利息。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汪某主张张某仅施工部分工程,但经法院释明后未提交任何自行施工或委托第三方施工的证据,应认定张某完成了案涉全部劳务工程;中标公司与汪某之间未约定工程价款下浮或管理费,一审法院主动适用行业惯例扣减15%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仅可按照张某自认的25%下浮比例核算其与汪某之间的劳务款。最终二审改判汪某支付张某劳务款110887.7元及逾期利息(以欠付款为基数,自2021年4月6日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至款清之日止)。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4民终1101号
- 案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建设工程转包、劳务分包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工程价款计算标准、下浮比例、管理费包含的具体项目(如税费、配套服务费、资料费等)、付款时间节点,避免后续结算时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
- 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要注意留存施工记录、工人考勤、材料采购凭证、与发包方/转包方的沟通记录、代领工程款的手续等证据,同时要及时固定施工范围、已完工程量的确认文件,避免后续对方否认施工事实。
- 转包方、分包方若主张实际施工人仅完成部分工程,应当妥善保管自行施工或委托第三方施工的合同、付款凭证、工人考勤、工程量确认单等证据,否则在诉讼中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需向实际施工人支付全部工程价款。
- 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结算纠纷时,不得突破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主动适用行业惯例酌定当事人未约定的管理费或下浮比例,若当事人遭遇一审法院主动酌定无约定的扣减项,可在上诉期内及时提起上诉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