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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车事故部分车辆未投交强险未明确请求的保险公司需先在交强险限额赔付吗?征和律所结合淮南(2025)皖04民终136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若受害人未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表述“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法院是否可以径行判决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4民终1368号生效判决分析:法院可以径行判决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违反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核心理由有两点:第一,受害人只要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已完成该项主张的举证,未单独表述“优先赔付”仅属于对法律规则的表述不精确,并非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的已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先予赔付规则,是为充分保障受害人求偿权的法定赔偿顺序规则,法院依据该规则确定赔偿责任顺序,不属于超出诉讼请求裁判的情形。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八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4年9月29日,张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正三轮摩托车逆行,与李某某驾驶的未投保交强险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同时因王某违规停放的、在平安财险某某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小型普通客车妨碍通行所致,造成张某某八级伤残+十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王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张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某、平安财险支公司依保险合同约定连带赔偿损失25万余元;2.判令李某某在未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剩余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判决平安财险支公司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再由李某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剩余损失按责任比例分担,平安财险支公司共计赔偿198059.78元。平安财险支公司以张某某未明确请求其在交强险内优先赔偿、一审判决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为由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受害人未明确表述“请求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付”,法院径行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先赔是否违反不告不理原则?

法院观点

张某某的诉讼请求已经包含要求平安财险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责任的内容,一审判决其优先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4民终1368号
  •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5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对于交通事故受害人而言,提起诉讼时无需纠结赔偿顺序的精确表述,只需明确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即可,法院会依据法定赔偿顺序确定赔付规则,最大限度保障受害人的损失获得及时赔偿。
  2. 对于承保多车事故中唯一投保交强险车辆的保险公司而言,需注意:即便受害人未明确主张优先赔付,法院仍可依据司法解释规定判决其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保险公司赔付后可就超出自身应承担的份额向未投保交强险的侵权人行使追偿权,无需以此作为上诉理由增加诉讼成本。
  3. 本案其他裁判规则同样具有实务参考价值:一是年满60周岁的伤者主张误工费的,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仍在从事劳动并具有稳定收入来源,仅提供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不足以证明其实际务工损失,需补充村委会证明、收入流水等证据;二是保险公司主张扣减非医保用药费用的,需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范围、金额以及该用药不具备治疗必要性,仅主张按比例扣减而无证据的,法院不予支持。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