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名建房后回迁房转让未签书面合同未约定总价能否主张房款?征和律所结合铜陵(2025)皖07民终51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借名在集体土地建房后取得拆迁回迁房,转让给被借名人时未签订书面合同、未明确约定总价款的,购房款主张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皖07民终517号生效判决分析: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才成立,口头约定、实际履行行为都可以作为认定买卖合意的依据。即便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总价款,法院也会结合案件事实、沟通记录、当事人的实际投入以及诚信原则,对合理的房款主张予以支持;但对于价款约定举证不足的部分,主张方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1999年,吴某借用李某的名义申请在铜陵市集体土地上建房,房屋由吴某全额出资建造,相关手续均由吴某办理。2008年房屋被征收,取得回迁安置房一套,拆迁安置相关协议均由吴某代签,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吴某居住。2017年李某提出购买该回迁房,2018年5月李某向吴某支付10万元,吴某随即将房屋办证资料交付李某,李某将房屋登记至自己名下后,于2020年转售给案外人。后双方因房款总额产生争议,吴某起诉要求李某支付剩余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
争议焦点
李某是否应当向吴某支付剩余购房款20万元及利息?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吴某提交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可以证明双方存在房屋买卖的合意,李某所称吴某仅为代办手续的辩解与证据不符,不予采信。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约定的房屋总价款为30万元,故吴某主张剩余20万元房款的依据不足。结合吴某实际支出了建房成本、李某已实际取得房屋并转售获利、李某在通话录音中明确同意再支付10万元的事实,依据诚信原则,李某应当向吴某支付10万元购房款及相应利息。
裁判结果
撤销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2025)皖0705民初74号民事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吴某购房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驳回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皖07民终517号
-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06-26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无论是借名建房还是房屋交易,一定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交易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内容,切勿仅以口头约定达成合意,否则后续发生纠纷时极易出现举证困难的情况。
- 借名建造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存在极高法律风险:宅基地使用权仅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非本集体成员借名建房的协议大概率会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被认定无效,后续拆迁安置权益也很难得到保障,尽量不要采取此类操作。
- 房产交易过程中要留存完整的沟通证据:涉及价款、履行期限等核心内容的微信聊天、通话录音要完整保存,语音沟通要及时转换为文字并确认,原始存储载体不要删除内容,否则无法作为有效证据使用。本案中吴某正是因为部分约定价款的语音未留存原始载体,无法证明总价款为30万元,导致10万元的诉求未被支持。
- 不要误认为“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就不用付房款”:即便房屋登记在买方名下,只要双方存在真实的转让合意,卖方实际投入了成本或履行了交付义务,买方就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对价,否则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