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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甲醛超标检测时留了私人物品,检测报告不算数?征和律所结合长沙(2025)湘01民终8634号案例实务解读

## 法律问题 租赁房屋甲醛超标,承租人委托检测时未完全搬离个人物品,检测报告是否有效?承租人能否以此为由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押金? ##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1民终8634号生效判决解答:承租人主张租赁房屋存在甲醛超标、危及居住安全的,只要提交的检测报告系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出具,且检测过程不存在明显干扰检测结果的情形,即便留存少量不影响空气质量的个人物品,该检测报告仍具有证明效力。出租人仅以“承租人未完全搬离私人物品”为由否认检测报告效力,但未能提交相反证据推翻检测结论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承租人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的规定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出租人退还押金、承担检测费用等合理损失。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真实案例 2024年4月30日,许某某与长沙橙心某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合同》,约定许某某承租长沙市某小区房屋,租赁期限1年,押金3900元,月租金2600元。 入住后许某某出现身体不适症状,怀疑房屋甲醛超标,遂与长沙橙心某某公司协商委托检测机构进行空气质量检测。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案涉房屋甲醛含量超标,许某某为此支付检测费299元。2024年7月12日,许某某搬离案涉房屋,因长沙橙心某某公司拒绝退还押金及承担检测费,许某某诉至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一审中,长沙橙心某某公司抗辩称许某某检测时未搬离个人物品,检测结果不客观,检测报告应属无效。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房屋甲醛超标,许某某有权解除合同,判决长沙橙心某某公司退还押金3900元、支付检测费299元,驳回许某某关于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长沙橙心某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许某某提交检测现场视频,证明检测时已将个人物品基本搬离,仅留存少量不影响检测结果的物品。二审法院认为,许某某提交的检测报告、视频等证据足以证明房屋甲醛超标的事实,长沙橙心某某公司虽否认检测报告效力,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1民终8634号 -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承租人维权注意事项:若怀疑租赁房屋空气质量不合格,建议优先与出租人协商共同委托具备CMA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测前尽量搬离个人物品,并对检测全过程录像、拍照留存证据;若出租人拒不配合检测,承租人可自行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同样需做好过程留证,避免因检测程序瑕疵导致报告不被采信。此外,若因甲醛超标造成人身损害,需保留就诊记录、医疗费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方可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许某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因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实际损害后果,故未获法院支持。 2. 出租人合规建议:交付的出租房屋应当符合安全居住的法定标准,若对承租人提交的检测报告有异议,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申请重新检测,或者提交相反证据证明检测程序严重违法、检测结果失实,仅以“未完全搬离物品”等轻微程序瑕疵为由抗辩,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3. 合同解除程序提示:承租人以租赁物危及健康为由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向出租人发出书面解除通知,并留存送达凭证,避免因合同解除时间认定产生争议。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