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钢球质量有争议但没封存样品鉴定不能怎么判?征和律所结合衡阳(2025)湘04民终3846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方收到货物后认为质量不符合约定(如本案中钢球铬含量未达10%-13%),但双方在交货时没有共同对样品进行封存,事后买方又使用了大部分货物,等到诉讼时再申请司法鉴定,因检材无法确定形成"鉴定不能"。此时,违约责任和违约金到底由谁承担?合同约定的"按合同总价30%支付违约金"还能不能完全适用?质保金还退不退?这是本案最核心、争议最大的问题,也是工业品、原材料买卖中极为常见的"老大难"。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4民终3846号生效判决分析:当买卖双方就标的物质量产生争议,但事先未封存样品、事后买方又已部分使用货物,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检材无法确定)时,法院通常不会简单适用"举证不能即败诉"的一刀切规则,而是采取"双方均有过错,按过错分担责任"的裁判思路。
具体到本案:
- 合同明确约定高铬球铬含量须在10%-13%之间,买方某公司主张钢球不合格但仅凭隔壁化工厂检测员的非正式检测,没有第三方资质机构出具的报告;
- 卖方某厂虽主张产品合格,但既未在交货时与买方共同封存样品,也不同意从买方剩余库存中随机取样鉴定,自带样品又无法证明同一性;
- 双方对"鉴定不能"均有过错——买方过错在于未及时依法委托有资质机构检测、未封存样品;卖方过错在于不配合从合理来源取样鉴定。
因此,法院没有支持买方按合同30%(即32000元)主张的违约金全额,也没有完全免除卖方责任,而是酌定卖方赔偿1万元;同时质保期已届满、买方未能证明产品确有质量问题,法院判决买方仍需支付21380元质保金。这是典型的"过错相抵+公平裁量"路径。征和律所提示:在质量争议案件中,"封存样品"四个字几乎决定胜负走向。
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支付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五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四、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邵东某厂与衡阳某公司签订《钢球买卖合同》,约定供应20吨高铬钢球,铬含量须在10%-13%之间。某厂于2024年7月交付21.38吨,某公司支付60%货款64140元。某公司收货后通过隔壁化工厂检测员检测,认为铬含量极低,于2024年8月以微信、《告知函》方式通知某厂处理,但双方均未对样品进行封存。某公司随后将大部分钢球投入生产使用,仅剩约4吨。某厂另案诉讼追讨第二批货款时被部分支持。某公司随即另行起诉主张违约金32000元和质保金21000元。一审法院组织鉴定时,某厂不同意从某公司剩余4吨钢球中随机取样,某公司也不同意某厂自带样品检材,导致鉴定无法进行。
争议焦点:在双方均未封存样品、鉴定无法进行的情况下,质量违约责任如何承担?质保金是否还应支付?
法院观点:双方对样品未封存、鉴定不能均有过错,应按过错分担责任。买方主张的合同约定30%违约金不宜全额支持,应酌情认定;同时,买方未能举证证明产品确有质量问题,质保期已过,应当依约支付剩余质保金。
裁判结果:一审判决某厂赔偿某公司10000元;某公司支付某厂剩余货款(质保金)21380元;驳回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4民终384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五、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本案给所有从事原材料、工业品、机电设备买卖的企业敲响了警钟——质量争议解决的胜负手,往往不在诉讼中的"嘴上功夫",而在于交易过程中那一瞬间的程序意识。征和律所基于办理大量买卖合同纠纷的实务经验,给出以下五点独家建议:
- 交货当场必须三方封样。对质量敏感型产品(钢球、钢材、化工原料、电子元器件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交货时双方共同抽取不少于X件/X公斤样品,签字封存,加盖双方公章/骑缝章,分别保管至质保期届满"。这是避免"鉴定不能"的根本办法。本案如有封样,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 检测要找有资质的机构,别图省事。本案买方让"隔壁化工厂检测员"出报告,从一开始就埋下了败因。质量异议的检测必须委托具有CMA、CNAS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且要在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内完成。
- 异议通知要及时、要书面、要留痕。《民法典》第621条对怠于通知的后果非常严厉——视为质量合格。微信通知可以留痕,但建议同时发送EMS书面《质量异议函》,写明产品批次、问题描述、处理要求和期限。
- 有质量争议的货物,先别用!本案买方一边主张质量不合格,一边把钢球投入生产,剩余4吨又拒绝随机抽检,这种"既要使用、又要索赔"的做法在司法实务中很难得到全额支持。正确做法是:发现问题后立即停用、隔离封存、通知卖方现场查验。
- 关于质保金条款的设计。本案买方还有一个值得关注的争议——希望用主张质量违约的方式来抵销/拒付质保金。征和律所提醒:质保金能否扣除,应当以质保期内是否已经书面提出质量异议、是否已经主张违约责任为前提,不能等到质保期届满当天才"突然"想起来产品有问题,否则法院极易认定证据不足。
对于本案中其他可关注的问题——如卖方先行另案起诉追讨货款被生效判决支持后,买方再起诉主张违约金是否构成"一事不再理"、违约金过高时如何依据《民法典》第585条申请调整等,征和律所建议遇到类似纠纷的当事人,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避免因程序节点把握不当而丧失胜诉机会。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