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施工的劳务费在被挂靠方破产时能算优先债权吗?征和律所结合邵阳(2025)湘05民终1325号案例实务解读
## 法律问题
挂靠建筑公司资质接活的实际施工人及招募的施工人员,在被挂靠的建筑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得的工程劳务报酬是否可以认定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债权?
##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05民终1325号生效判决分析:很多做工程的朋友挂靠资质接活时,往往容易忽略被挂靠方的经营风险,一旦对方破产,自己的血汗钱回款就会陷入僵局。本案中邵阳中院明确了此类纠纷的裁判规则:虽然实际施工人不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直接相对方,不享有法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如果案涉款项本质是施工人员的劳务报酬,性质与职工工资类同,就可以参照破产程序中的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同时法院也明确,货币属于种类物,一旦进入被挂靠方账户发生混同,就不能再以“款项属于本人所有”为由主张直接取回,只能通过债权申报及确认程序主张权利。
##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最新案例
### 基本事实
2016年,张某等7名施工人员挂靠某建设公司的资质,承接了某风电场的35KV户外电缆分支箱护栏制作安装工程,合同总价款159000元,双方约定某建设公司仅收取2%的管理费,不参与实际施工。工程完工后,发包方某唐公司于2019年将全部工程款转账支付至某建设公司账户,但某建设公司一直未将对应款项支付给张某等人。
2022年,某建设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裁定进入破产程序,张某等人向破产管理人申报155820元的债权(已扣除约定的2%管理费),但管理人将该笔债权认定为普通债权,即需在破产费用、职工债权、税款全部清偿后,才能与其他普通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张某等人不服该认定,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案涉债权为优先债权。
一审法院认为张某等人不是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承包人,不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且不是某建设公司的正式员工,不属于职工工资的清偿范围,因此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张某等人上诉至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争议焦点
1. 张某等人能否对汇入某建设公司账户的工程款行使破产取回权?
2. 案涉155820元劳务报酬能否认定为破产程序中的优先债权?
### 法院观点
1. 关于取回权:货币属于种类物,案涉工程款于2019年汇入某建设公司账户后,已与公司其他资金发生混同,至破产受理时已无法区分特定化,不符合破产取回权要求的“原物取回”条件,因此不能行使取回权。
2. 关于优先债权:案涉155820元本质是张某等7人提供劳务的劳动报酬,性质与职工工资相同,从优先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出发,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职工类债权认定为优先债权。
### 裁判结果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作出改判:撤销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24)湘0503民初2512号民事判决,确认某建设公司拖欠张某、罗某红、蒲某伍、王某安、张某梁、卿某玉、罗某福的155820元劳务报酬为优先债权。
##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05民终1325号
- 案由: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挂靠施工的实际施工人一定要注意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发包方出具的实际施工证明、考勤记录、劳务报酬核算表、与被挂靠方的挂靠协议、工程款支付记录等,万一被挂靠方破产,这些是证明款项属于劳务报酬、主张优先受偿的核心依据。
2. 尽量协调发包方将工程款直接支付至实际施工人指定账户或双方共管账户,避免走被挂靠方的一般经营账户。货币混同后无法行使取回权,即使最终能认定优先债权,也需要经过冗长的破产债权确认程序,严重影响资金周转。
3. 遇到被挂靠方破产的情况,申报债权时不要仅以“实际施工人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该权利仅归属于与发包方签订合同的承包人,应当重点举证案涉款项的劳务属性,依据劳动者权益优先保护的规则主张参照职工债权优先受偿,获得法院支持的概率更高。
4. 仅劳务报酬部分可主张优先受偿,若工程款包含利润、材料款、设备款等其他费用,该部分通常会被认定为普通债权,申报债权时建议明确区分款项性质,提高优先部分的认定概率。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