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必须捆绑买车位?团购商品房搭售的车位条款有效吗?征和律所结合郴州(2025)湘10民终3172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参加单位组织的商品房团购时,合同约定“必须购买车位才能办理收房手续”的搭售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购房人能否以“捆绑销售无效”“车位属于人防/公摊”为由拒付车位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湘10民终3172号生效判决分析:团购商品房配套的车位购买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合法有效,购房人应当按约定支付车位款。具体判断标准可分为三点:一是购房人是否对车位购买约定知情并认可,是否实际享受了团购对应的房价优惠;二是案涉车位是否未计入公摊面积,开发商是否有权处分;三是车位即使属于人防工程,平时也可由投资者依法转让使用权,不影响合同效力。本案中李某、黄某全程参与团购、签署了多份包含车位购买内容的协议,享受了低于市场价格的团购房价,且案涉车位未计入公摊,因此应当按约定支付7万元车位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战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资兴市某非营利法人(由当地三家公立医院组建)组织职工团购资兴市某有限公司开发的“某家园”小区商品房,双方签订的《房屋团购合同》约定房屋团购均价3399元/㎡,车位7万元/个。李某作为该非营利法人的职工,与组织方签订《认购协议》,明确知晓“车位原则上购房者每人购买一个”的约定,随后与其丈夫黄某共同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及《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明确约定“交清7万元车位款才能办理交房入户手续”。李某、黄某支付全部购房款后,以车位属于人防车位、已计入公摊、搭售条款无效等为由拒付车位款,开发商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车位购买约定是否合法有效,李某、黄某是否应当向开发商支付7万元车位款。
法院观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案涉团购协议、认购协议、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某、黄某享受了团购优惠房价,全程知晓并签署了多份包含车位购买内容的协议,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其次,李某、黄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案涉车位已计入公摊或纳入房价成本,开发商提交的不动产权证明、竣工验收报告可证明车位未计入公摊,开发商有权处分。最后,即使车位部分属于人防工程,根据相关规定,非战时开发商可依法转让使用权,且开发商并未强制要求业主购买人防区域的车位,不影响合同效力。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李某、黄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开发商车位款7万元;二审法院驳回李某、黄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湘10民终3172号
- 案由: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6年1月22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参加单位团购商品房时,不要仅关注房价优惠,务必仔细查阅团购方案、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全部条款,明确是否存在搭售车位、储藏室、加收配套费等附加义务,确认自身可接受全部条款后再签署协议,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2. 若认为开发商存在强制捆绑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应当在签署合同前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或提出异议协商调整条款;若已经签署合同、享受了对应的优惠政策,再以“捆绑销售无效”为由拒付款项,很难得到法院支持。
3. 关于车位性质的常见误区:一是并非所有地下车位都属于公摊,只要开发商能证明车位未纳入公摊面积、建设成本未计入房价,就有权对外处分;二是人防车位并非不能转让,根据法律规定,人防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收益权,业主购买人防车位的使用权可正常使用,仅战时需由政府统一调配,不影响日常使用。
4. 本案中市场监管部门对开发商的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规收取水电燃气开户费的行为,与车位条款无关,购房人不要误将无关的行政处罚作为拒付车位款的依据。若后续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权。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