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位求偿时事故车被卖废铁没法鉴定败诉风险谁担?征和律所结合阿克苏(2025)新29民终794号案例实务解读
一、法律问题
保险人代位向产品生产者、销售者行使求偿权时,因事故车辆残值被处置导致无法鉴定产品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谁承担?
二、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29民终794号生效判决解答:
- 首先,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核心是「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其主张能否成立,取决于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是否享有合法有效的赔偿请求权。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范畴,保险人需首先证明案涉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与产品缺陷存在因果关系。
- 其次,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并非完全倒置:原告需对「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事实、因果关系」承担初步举证责任,生产者仅对法定免责事由(未投入流通、投入时缺陷不存在、当时科技水平无法发现)承担举证责任。不能错误认为只要是产品质量纠纷,就全部由生产者举证。
- 最后,若因关键证据(如事故受损标的残值)灭失导致无法查明案件事实,由对该证据负有保管义务、或对证据灭失存在过错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保险人明知后续需向生产者、销售者追偿,却任由被保险人处置事故车辆残值,导致鉴定不能,因此需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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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四、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张某从某农机销售有限公司购买某农机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大中型农用拖拉机,通过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购机款。后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投保人,向某财产保险公司投保农业机械设备保险,被保险人为张某和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保险期间2年。
保险期间内,驾驶员李某驾驶该拖拉机在棉田作业时发生火灾,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原因可排除吸烟、遗留火种、人为放火、刹车过热等因素,不排除排气管过热、电气线路故障引发火灾。
某财产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委托某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公估报告认定事故属于产品质量引发火灾,建议向生产厂家追偿,最终理算理赔金额为594000元。某财产保险公司向受益人支付理赔款后,任由张某将拖拉机残值按废铁处置。
后某财产保险公司以保险人代位求偿权为由,将某农机销售公司、某农机制造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保险金及资金占用利息。一审审理中,某农机制造公司申请对拖拉机起火原因、是否存在质量缺陷进行鉴定,但因拖拉机已被处置、不具备鉴定条件被鉴定机构退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财产保险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为: 1. 某财产保险公司主张案涉拖拉机存在质量缺陷,应当首先承担举证责任。消防部门的事故认定书仅载明「不排除排气管过热、电气线路故障」,并未直接认定产品存在质量缺陷,该证据不足以证明产品缺陷的存在。 2. 某财产保险公司作为专业保险机构,明知事故车辆残值是查明起火原因、认定质量责任的关键证据,且后续将行使代位求偿权,却任由被保险人处置残损车辆,导致鉴定不能,相应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 3.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9740元,由上诉人某财产保险公司负担。
五、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29民终794号
- 案由: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3日
六、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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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务必重视代位求偿的证据留存义务
保险人在接到涉及第三者责任的保险报案后,无论是否已经理赔,都要第一时间固定事故现场证据、妥善保管受损标的残值,必要时通过公证、封存等方式固定证据,绝对不能任由被保险人擅自处置关键物证。建议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保险人支付理赔款后,受损标的残值归保险人所有,或被保险人需配合留存证据、不得擅自处置,否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
正确理解产品责任的举证规则
无论是消费者还是保险人,主张产品质量责任时,都需先承担初步举证责任(证明产品存在缺陷、损害与缺陷有关),不要误以为「举证责任倒置」就是完全不用举证。对于火灾、故障类事故,除了官方事故认定书,要及时申请质量鉴定,尽早固定专业意见。 -
生产销售企业要积极行使质量抗辩权
若遇到产品质量索赔,首先要核查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若因原告原因导致关键证据灭失、无法鉴定,要及时提出抗辩,主张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企业也要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留存好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等证据,以便应对质量抗辩。 -
其他争议问题提示
本案中还涉及「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公估报告能否直接作为定案依据」等问题:火灾事故认定书属于公文书证,证明力较高,但仅载明「不排除某原因」的表述,不能直接等同于认定该原因就是事故根本原因;公估报告属于单方或共同委托的评估意见,若对方有异议且有合理理由,法院可能不予采信,仍需通过司法鉴定查明事实。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