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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了手机靓号没签书面低消协议用了6年能要求运营商返还多扣话费吗?征和律所结合和田(2025)新32民终42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电信用户办理手机靓号后,未签订书面的最低消费协议,长期按运营商设定的最低消费标准缴费后,能否以不知情、未同意为由要求运营商返还多收取的话费?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32民终428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电信运营商针对稀缺性靓号设置高于普通号码的最低消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范畴的自主经营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该类操作。其次,判断用户是否知晓并同意最低消费标准,不能仅以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为唯一依据:如果用户长期(本案中长达6年)按照该标准缴纳话费、未提出有效异议,且在预存高额话费时应当知晓号码属于靓号属性的,会被法院认定用户以实际履行行为认可了最低消费标准,无权事后要求返还所谓“多收”的话费。另外,用户主张自己是“被迫缴费”的,需要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存在胁迫、欺诈等情形,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向电信用户提供服务。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服务的种类、范围、资费标准和时限,应当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备案。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2018年4月,刘某在某通信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办理了尾号为77777的手机靓号,预存话费24000元。运营商自开户起即按每月最低消费1000元标准扣费,刘某主张办理时约定的套餐仅为398元/月,未签订过靓号最低消费协议,2020年预存话费扣完后才知晓扣费标准,因怕停机被迫按1000元/月缴费至2024年,遂起诉要求运营商返还多收取的4万余元话费、将套餐改为398元/月并承担律师费。一审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后,刘某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1. 案涉手机号码的套餐标准应当如何认定;2. 运营商是否应当返还刘某主张的“多收取”的话费;3. 律师费是否应由运营商承担。

法院观点:首先,尾号多连号的手机号码属于稀缺电信资源,运营商针对靓号设置更高的最低消费标准属于合法的自主经营行为,未违反现行法律法规。其次,刘某使用案涉号码长达6年,预存话费扣完后仍持续按1000元/月标准缴费,即便没有书面的靓号协议,其长期履行的行为也应视为认可该最低消费标准;刘某主张系被迫缴费但未提交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后,双方未约定律师费承担,且刘某的主诉讼请求不成立,故律师费主张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全部诉讼费用由刘某自行承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32民终428号
  • 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第一,消费者在办理手机号码尤其是靓号时,务必仔细核对套餐内容、最低消费要求、合约期限等核心条款,要求运营商出具书面协议并留存,不要仅凭业务员口头宣传就办理,避免后续产生纠纷时无据可依。第二,如果发现运营商扣费标准与约定不符,应当第一时间向运营商官方客服提出书面异议并留存沟通记录,不要一边持续按不符标准缴费、一边多年后才主张不知情,这种行为大概率会被法院认定为以实际履行变更了合同约定。第三,针对运营商不合理的扣费行为,消费者可以先向12345政务服务热线、12300电信用户申诉受理平台投诉,投诉无果的再收集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避免因怠于主张权利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护。另外,本案中刘某主张的律师费因双方无约定未获支持,提醒大家如果希望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的承担主体,否则法院一般不会支持该项诉求。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