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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非盖印分公司彩色印章签合同收保证金总公司要担责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046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行为人持非原始盖印的分公司彩色合同专用章,以分公司经办人身份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相对人主张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的,能否认定构成表见代理?总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046号生效判决分析:表见代理的核心认定标准是相对人善意无过失,且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本案中,虽然案涉合同上的分公司印章并非原始盖印,但合同签订时分公司尚未注销,合同明确载明张某为分公司经办人且加盖分公司彩色合同专用章,结合麦某主张合同在分公司经营场所签订、另案生效判决已查明张某多次持有分公司印章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分公司负责人与张某存在密切关联且印章由负责人保管等事实,麦某作为普通商事交易主体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正当理由相信张某具有分公司的授权,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由分公司承担;因分公司已注销,最终由总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同时,表见代理下行为人的代理行为有效,相应责任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行为人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故二审法院纠正了一审判决张某共同担责的错误认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2021年9月29日,张某以新疆某甲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和田分公司)经办人身份,与麦某签订《地坪施工合同》,约定麦某承接和田机场地坪施工项目,工期为2021年10月18日至2021年11月15日。合同首尾页均加盖“新疆某甲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彩色印文,经办人处由张某签字捺印。合同签订当日,麦某向张某支付工程保证金200000元,张某出具收款收据并签字捺印。

2021年10月14日,某甲和田分公司被注销。后因案涉项目未实际施工,麦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甲公司、张某共同返还保证金200000元、支付占用利息14600元及交通费5000元。一审中,经司法鉴定,案涉《地坪施工合同》上的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印文不是盖印印文。一审法院判决某甲公司与张某共同向麦某返还保证金并支付利息,驳回交通费请求。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与麦某无合同关系、张某不构成表见代理、保证金支付证据不足,且张某涉嫌诈骗已报案,本案应驳回起诉。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核心争议焦点为: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甲公司是否应承担案涉保证金的返还责任。

法院观点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案涉合同签订于2021年9月29日,此时某甲和田分公司尚未注销,具备民事主体资格;其次,合同加盖某甲和田分公司合同专用章彩色印文,载明张某为经办人,麦某主张合同在某甲和田分公司经营场所内签订,结合某甲公司认可分公司负责人方某豪与张某系朋友、印章由方某豪保管,以及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张某多次持有某甲和田分公司印章对外出具债权凭证的事实,足以认定麦某有合理理由相信张某具有代理权;即便印文并非原始盖印,麦某作为普通交易主体已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不存在明显过失,故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相应责任应由某甲和田分公司承担,因该分公司已注销,责任由总公司某甲公司承担。张某作为代理人,并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此外,某甲公司主张张某涉嫌诈骗但公安机关尚未立案,不符合先刑后民的程序要求,其要求驳回起诉的主张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2025年6月25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麦某返还保证金200000元;三、新疆某甲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麦某支付保证金占用期间利息14600元;四、驳回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046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律师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商事交易中应当尽到合理审慎义务,降低无权代理风险。对于涉及工程、大额款项的交易,建议核实签约人的授权文件(如加盖公章的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劳动合同),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官方渠道核实交易主体的登记状态,合同印章尽量要求对方当场加盖原始印章,避免接受彩色打印、复印的印章文本;大额款项优先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支付,备注款项性质,避免现金交付导致举证困难。
  2. 总公司应当强化分公司及印章管理,防范经营风险。本案中某甲公司正因对分公司印章保管不善、对负责人对外行为缺乏监管,导致张某得以利用分公司名义多次对外交易,最终由总公司承担不利后果。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印章保管、使用审批及登记制度,分公司注销后及时收缴并销毁全部印章、通过官方渠道公示主体终止信息,避免因印章管理疏漏引发的无权代理风险。
  3. 刑民交叉案件需准确把握程序适用规则。如果交易相对方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只有在刑事案件的侦查结果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事实认定和责任承担时,才符合“先刑后民”的中止审理或驳回起诉条件;若公安机关尚未正式立案,或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民事案件仍会正常审理。
  4. 表见代理的认定需结合全案事实综合判断,并非只要印章不真实就必然免除被代理人责任。如果相对人有证据证明其有合理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且自身善意无过失,即便印章存在瑕疵,被代理人仍可能因表见代理承担责任。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