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怠于收债债权人持审计报告告次债务人举证责任谁担?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087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中,债权人提交债务人的司法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初步证据证明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次债务人主张债务已消灭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087号生效判决分析: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如果别人欠你钱不还,但他自己也有外债收不回来、又懒得去催要,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你可以直接把欠他钱的人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直接把钱还给你——这就是法律上的「债权人代位权」制度。
要打代位权官司,得满足四个核心条件:第一,欠你钱的人(债务人)确实对你负有合法债务,且已经到期;第二,欠债务人钱的人(次债务人)确实对债务人负有合法债务,且已经到期;第三,债务人故意怠于催要这笔钱,导致你的债权没法实现;第四,这笔债务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比如赡养费、抚恤金、人身损害赔偿款等就不能代位主张)。
不少债权人会犯难:我又不是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交易的当事人,怎么能拿到他们之间欠钱的证据?这点司法实践中已经有明确的裁判倾向:考虑到债权人很难掌握交易双方的核心凭证,法律对债权人的举证要求不会过于苛刻——只要债权人能拿出初步证据(比如债务人的财务审计报告、双方银行流水、增值税发票、往来沟通记录等),能证明次债务人欠债务人钱具有高度可能性,就算完成了初步举证责任。
这时候如果次债务人主张「我已经不欠他钱了」(比如本案中声称保证金被第三方扣收),就得由次债务人和债务人自己拿出实打实的证据,证明债务确实已经消灭。要是只有口头陈述、没有有效凭证(比如扣收证明、结清凭证、规范财务账册等),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法院会认定代位权成立,支持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主张还款的请求。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常州的某某进出口公司对江苏某乙纺织公司享有经仲裁裁决确认的两千余万元到期债权,但某乙纺织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执行过程中委托司法审计发现,某乙纺织公司财务账册显示乌鲁木齐的某甲纺织公司欠其151万余元棉花款,但该笔应收款未被列入执行到期债权范围。某某进出口公司认为某乙纺织公司怠于行使该债权,遂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某甲纺织公司直接向其清偿债务。
一审中,某甲纺织公司、某乙纺织公司均称案涉款项是某乙纺织公司委托采购棉花的保证金,因某乙纺织公司违约导致保证金被第三方棉花公司扣收,双方已无债权债务,但仅提交了委托采购协议、购销合同打印件,未提供保证金被扣收的直接凭证。一审法院以某某进出口公司举证不足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某某进出口公司不服,上诉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焦点:某乙纺织公司对某甲纺织公司是否享有合法到期债权;代位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应如何分配。
法院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某某进出口公司提交了司法审计报告、银行流水等证据,已完成代位权的初步举证责任,应当认定某乙纺织公司与某甲纺织公司之间存在案涉应收款。某甲纺织公司、某乙纺织公司主张债务已因保证金被扣收而消灭,应当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但二者仅提供合同打印件,未提交第三方扣收保证金的票证等直接证据,且财务记载不符合规范要求,不足以证明债务已结清,应承担不利后果。此外,双方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某甲纺织公司的诉讼时效抗辩不成立。
裁判结果: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6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改判新疆某某有限公司向某某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1518560.75元,并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9月1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087号
- 案由: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如果你是债权人,遇到债务人耍赖不还钱、还故意不催讨对外债权的情况,代位权诉讼是拓展回款渠道的重要方式,给你两点实用建议:
- 起诉前尽可能多收集债务人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债务人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双方银行流水、增值税发票、往来函件、聊天记录等,哪怕没有直接的欠条/对账单,只要证据能形成链条证明债权存在的高度可能性,就有很大概率被法院认定完成初步举证。
- 如果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及时向执行法院申请调取债务人的财务审计资料、应收账款明细,排查次债务人线索,必要时单独提起代位权诉讼,扩大可执行财产范围。
如果你是次债务人,突然收到代位权诉讼传票也别慌乱,注意以下两点:
- 第一时间梳理与债务人之间的全部交易凭证、结算资料,若主张债务已消灭、抵销或存在其他抗辩事由,必须留存完整的书面证据(如付款凭证、结清证明、违约扣收的正式函件及财务记账凭证等),仅靠口头陈述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 企业日常经营中应当严格按照《会计法》要求规范财务记账,确保账实、账证、账账、账表相符,避免因财务记载不规范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
此外,关于本案中涉及的诉讼时效问题也值得注意:若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未约定明确履行期限,次债务人不能仅以债权形成时间过长为由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债权人的代位权主张不受普通诉讼时效起算规则的限制。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