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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民间借贷配偶需共同还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09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大额民间借贷中,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款项,债权人主张配偶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法院如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090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采用“共债共签+共同用途”的核心规则,只有三类债务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二是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三是虽然超出日常生活需要,但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

对于金额明显超出普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借款,不能直接推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如果债权人只能证明借款人向配偶转过账,但无法证明转账资金来源于案涉借款、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配偶无需承担还款责任;只有能证明借款资金在交付后短期内直接流向配偶,且配偶无法对款项用途作出合理解释的,对应部分才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真实案例

崔某与唐某2009年登记结婚,唐某无业在家照顾家庭,两人2024年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开始协商离婚。2024年3月,崔某向邹某出具总借条,确认2011年-2013年、2020年-2021年期间分多次向邹某借款共计1031万元,借款多为现金交付,原借条全部作废。

邹某认为崔某将大部分借款转给唐某,用于购买奢侈品、家庭开支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遂起诉要求崔某、唐某共同偿还1031万元借款及保全费等费用。唐某抗辩认为其对借款不知情,邹某与崔某存在恶意串通虚假诉讼的可能。

法院审理认为:崔某认可借款事实及金额,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崔某应偿还全部借款。但案涉1031万元借款金额巨大,远超普通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邹某需举证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现有银行流水仅能证明2021年有三笔合计72万元的款项,是邹某转账给崔某后1-7天内就转给了唐某,唐某无法对该笔款项的用途作出合理解释,故仅认定该72万元为夫妻共同债务;其余借款邹某无法证明资金流向与夫妻共同生活的关联性,故不支持要求唐某共同偿还的主张。最终法院判决崔某偿还全部1031万元借款及保全费,唐某仅在72万元借款及对应4120元保全费范围内承担共同责任,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090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若希望借款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最稳妥的方式是借款时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事后让配偶出具书面追认材料,从源头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大额借款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交付,明确备注“借款”,不要用现金交付;如果知晓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购买家庭住房/车辆、子女教育、家人就医等)或共同经营的,要注意留存相关证据,比如聊天记录、消费凭证、经营收益用于家庭开支的证明等,涉诉时可用来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 作为未签字的配偶一方,如果对另一半在外的大额借款不知情、且款项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要注意收集自身收入证明、家庭开支来源凭证、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等,证明自己未参与借款、未受益于借款,避免无端承担债务。
  4. 特别提醒:在夫妻感情破裂、协商离婚期间,若突然出现大额债务起诉夫妻双方的,要重点核查款项交付的真实性、资金流向,警惕一方与案外人恶意串通虚构夫妻共同债务的风险,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完整银行流水、委托司法鉴定核实借条形成时间。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