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书面买卖合同仅凭微信聊天发货单能要回货款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098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的情况下,仅凭微信聊天记录、发货单等证据,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并主张欠付货款?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098号生效判决解答:很多人做生意图省事,觉得熟人交易、微信说两句就行,不用签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对方不认账就慌了神。其实我国法律从未要求买卖合同必须是纸质书面形式,微信沟通、口头约定甚至实际履行的行为都能成立合同关系。简单来说,只要你给对方供了货,对方收了货、付过部分货款,哪怕没签合同,买卖关系也是实打实存在的。结合本案判决来看,哪怕公司一口咬定“没签合同、不认识对接人”,只要对接人是公司的监事、员工等有职务身份的人员,再加上发货单、付款记录、聊天对账记录这些证据凑成完整链条,法院一样会认定买卖关系成立,欠的钱必须得还。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某建材经销部与某工程公司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自2022年5月至2023年3月期间,经销部经营者李某通过与工程公司监事热某微信沟通对接建材供货事宜,累计向工程公司供应价值180439元的建材,工程公司仅于2022年7月支付货款29185元,尚欠151254元迟迟未付。经销部多次催要无果后诉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一审中工程公司未出庭应诉,一审法院判决支持经销部要求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保全申请费的诉讼请求。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以“双方未签合同、不存在买卖关系”为由提起上诉,二审中经销部提交了与工程公司监事热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原始载体、全部发货单、发票沟通记录等证据。
法院观点: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经销部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其一直与工程公司监事对接双方买卖事宜,且双方在长期交易中形成了“发货后发送发货单、开具发票经监事确认后付款”的固定交易习惯;经销部提交的80张发货单中,部分通过微信发送给热某,剩余部分按热某指示邮寄,热某还曾对部分单据提出异议,且热某曾代表工程公司支付过部分货款。现有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实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工程公司欠付货款事实清楚。
裁判结果: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工程公司需向某建材经销部支付货款151254元、2023年3月4日至2024年7月31日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11661.68元,并按年利率5.475%(1.5倍LPR)支付自2024年8月1日至货款付清之日的利息,同时承担诉讼保全申请费1334.58元。
案例检索信息
案号:(2025)新01民终2098号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做生意尽量签书面合同,哪怕是简单的购销单、对账单也要对方盖章或者授权人员签字,避免事后对方不认账。如果实在没签合同,一定要留存好所有交易相关的证据:包括微信/电话沟通记录(注意保存原始载体,不要删除聊天记录)、发货单、签收单、发票、付款记录、催款记录等,尤其要确认对接人的身份(比如是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监事、正式员工,有没有公司的授权),零散的证据凑成完整链条才能打赢官司。
2. 作为收货方,如果不是公司授权的人员,不要随便在供货单、对账单上签字,也不要用自己的微信、账户替公司收发货、付货款,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职务行为,让公司承担付款责任,甚至自己可能被牵连进去。
3. 维权时的成本要算清楚:诉讼保全申请费属于合理的维权支出,法院一般会判违约方承担,但保全责任保险费不是法定的必要支出,除非合同里明确约定由违约方承担,否则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如果想省钱可以用自己的房产、存款等财产提供担保,不用非得买保险。
4. 逾期付款利息如果合同里没约定,供货方可以按照LPR的1.3到1.5倍主张,拖欠时间越长、违约情节越严重,法院支持的比例越高,本案中就是按照1.5倍LPR支持的逾期利息。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