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车辆买卖合同转了车款能要回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113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买卖车辆时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凭借转账备注“车款”及沟通记录,能否认定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买方支付购车款后卖方未交付车辆,购车款能否要求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113号生效判决解答:即使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只要有证据证明双方就买卖事宜达成合意,且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付款义务、对方接受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本案中,双方的沟通记录能够证明曾就车辆买卖事宜协商一致,买方转账时明确备注“付车款”,转账时间与协商时间高度吻合,足以认定车辆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卖方收到购车款后未按约定交付车辆,构成根本违约,买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车款并主张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此外,若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只要前诉未对案涉款项的性质作出认定、两案诉讼标的不同,就不构成重复起诉;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明确拒绝履行之日起算,不会因付款时间过长而必然超过诉讼时效。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真实案例
2019年4月,沈某与王某协商一致,将一辆丰田汉兰达牌越野车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王某,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王某按沈某的要求,分四笔将共计199996元转入沈某之子吴某的银行账户,所有转账均备注“付车款”。付款后沈某一直未向王某交付车辆,王某多次协商无果后诉至法院。
沈某抗辩称,案涉款项是购房款而非车款,双方不存在车辆买卖合同关系;且该笔款项已在之前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处理过,王某属于重复起诉;同时王某付款后多年才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沟通记录可证明存在车辆买卖合意,转账时间与协商时间吻合、备注明确,足以认定事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其次,前诉为民间借贷纠纷,法院未对包含案涉款项在内的51万元性质作出认定,两案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最后,双方未约定车辆交付时间,诉讼时效从王某主张权利、沈某明确拒绝之日起算,本案未超过诉讼时效。
最终法院判决:沈某向王某返还车辆转让款199996元,按年利率5%支付自2022年3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的资金占用利息,并承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519.98元;吴某不承担责任。二审法院驳回沈某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113号
-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车辆、房产等大额财产交易,务必签订书面合同,明确约定标的物信息、价款、交付时间、过户义务、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哪怕是熟人交易也不要仅凭口头约定,避免后续扯皮无据可依。
- 转账支付款项时,务必准确备注款项性质(如“XX品牌车辆购车款”),转账后及时通过微信、短信等方式与对方确认款项用途,留存完整沟通记录,避免双方后续对款项性质产生争议。
- 若双方存在多笔经济往来(如借款、购房、买卖等),建议定期对账,明确每一笔款项的对应用途并签字确认,避免不同法律关系的款项混淆,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 向第三方账户转账时,务必要求对方出具书面的指定收款通知,明确该账户是对方指定的收款账户,避免后续对方不认账,或者错误起诉实际收款的第三方。
- 发现对方违约后要及时主张权利,虽然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较晚,但仍要留存主张权利的证据(如催款记录、律师函、沟通录音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 诉讼保全的保函费并非必然由败诉方承担,除非双方合同有明确约定,起诉时可以合理选择保全担保方式,控制诉讼成本。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