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宾馆经营许可证收取7万元算不算不当得利?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120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转让宾馆的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是否构成不当得利?收款方是否需要全额返还?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120号生效判决解答: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检查合格证等经营资质属于行政机关颁发的行政许可,依附于特定经营场所和合法经营主体,法律明确禁止倒卖、有偿转让,本身不具备普通商品的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交易标的。在承包、租赁经营合同终止后,承包方、承租方本来就负有返还经营证照的法定后合同义务,无需发包方、出租方额外支付对价。如果一方以扣留经营证照为条件索要“转让费”“补偿款”,且无法证明收款有合法依据的,收取的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当全额返还。
本案中,张某甲、董某甲出具的收条已明确载明7万元为“证照转让费”,其虽抗辩称该款项是对前期办证投入的补偿,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故法院认定其收款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第一项:被许可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2017年王某甲将其所有的阜康市某宾馆发包给案外人孔某甲经营,2018年孔某甲提前解除承包合同后,王某甲与张某甲、董某甲签订承包合同,将案涉宾馆发包给二人经营。2023年张某甲、董某甲因经营不善与王某甲协商解除承包合同,交接时二人带走了宾馆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特种行业许可证》等经营证照。
王某甲为尽快拿回证照以便继续经营或对外发包,于2023年9月分两次向董某甲转账共计7万元,张某甲、董某甲出具收条明确载明该款项为“某宾馆消防证正副本、特种行业许可证正副本转让费”。后王某甲认为该收费没有合法依据,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两类证照均属于依附于宾馆经营场所的行政许可,依法禁止转让,本身不具备财产价值,不能作为交易标的;承包合同终止后,张某甲、董某甲本就负有返还经营证照的法定后合同义务,王某甲无需额外支付对价;张某甲、董某甲主张7万元是前期办证投入的补偿,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推翻收条载明的“转让费”性质,故其收款没有合法依据,构成不当得利。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甲、董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二人需向王某甲返还不当得利7万元。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120号
- 案由:不当得利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宾馆、商铺等经营主体的转让、承包交易中,切勿将特种行业许可证、消防证等行政许可单独作价交易,该类交易不仅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涉嫌刑事犯罪。若确实存在前期装修改造、办证投入等成本,可将该部分费用明确纳入承包费、整体转让费的明细中,禁止单独约定“证照转让费”“资质费”等条款。
- 承包、租赁合同终止时,务必在交接清单中明确列明经营证照、印章等资料的交接义务及违约责任,避免相对方扣留证照索要额外费用。若遇到对方恶意扣证的情况,无需急于付款妥协,可先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证照,或直接起诉要求对方履行返还证照的法定附随义务,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
- 不当得利纠纷中,书面付款凭证、收款凭据的证明效力远高于口头约定,付款时务必明确款项性质,留存好相关书面证据;若相对方抗辩收款有合法依据,需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无法提供有效证据的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张某甲、董某甲提交的通话录音因无法推翻书面收条的明确记载,抗辩主张未被法院采纳,也印证了书面证据的重要性。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