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提前1小时支取定期存款损失利息能找银行赔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19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储户因记错日期误操作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能否以银行风险提示不到位为由,要求银行赔偿定期利息与活期利息的差额损失?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194号生效判决解答: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银行与储户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身义务。银行负有保障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约定支付存款利息的法定义务,同时也需对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计息规则履行合理提示义务;储户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资金交易负有必要的审慎注意义务。
若银行已在网上银行交易界面明确显示存款到期日期,且在交易验证环节对定期转活期的计息规则进行了提示,储户因自身记错日期、操作失误导致提前支取定期存款的,相应利息损失应由储户自行承担,银行无需按照定期存款标准支付利息差额。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 《储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真实案例
基本事实
陈某于2023年10月15日在新疆某银行网上银行办理了20万元的6个月定期存款,到期日为2024年4月15日,到期预期收益为2033.33元。2024年4月14日晚,陈某因记错日期,误将4月14日当成到期日,提前支取了该笔20万元定期存款,仅获得活期利息252.78元,比定期利息少了1780.55元。
陈某认为新疆某银行网上银行的风险提示不到位,重要提示仅放在短信验证码中,系统存在漏洞,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定期利息差额1780.55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陈某全部诉讼请求,陈某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陈某与新疆某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陈某提前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行为,属于变更利息计算标准,银行按照活期利率计息并支付,不存在违约行为。
银行已在网上银行交易界面显示了存款到期日期,且在短信验证码环节对定期转活期的交易进行了提示,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陈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资金交易时应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其因记错日期导致误操作提前支取,自身存在过错,相应利息损失应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陈某负担。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194号
- 案由: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办理定期存款支取业务前,务必仔细核对存款到期日期,尤其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操作的老年群体,若对操作流程或到期时间不确定,可先拨打银行官方客服电话确认,或前往线下网点由工作人员协助办理,避免因看错日期、操作失误造成利息损失。
- 若确实发生误操作提前支取的情况,且资金尚未转出银行账户,可第一时间联系银行客服咨询是否支持撤销交易。部分银行的当日定期转活期交易,在资金未转出的情况下可能支持撤销恢复定期,但具体需以银行的业务规则为准,越早联系挽回损失的概率越大。
- 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应当将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提示放在交易界面的显著位置,采用加粗、弹窗等足以引起储户注意的方式进行提示,不能仅将提示内容隐藏在短信验证码或用户协议的小字中,否则若因提示义务履行不到位导致储户损失,银行也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 此外,储户在办理定期存款时,可优先选择支持靠档计息的大额存单或定期产品,这类产品提前支取时会按照实际存期对应的最近一档定期利率计息,相比普通定期存款全部按活期计息的规则,能大幅降低提前支取的利息损失。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