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主张对方违法转包要240万违约金能获支持吗?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195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承揽合同履行过程中,定作人以承揽人存在违法转包、引发民工讨薪、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需维修为由,主张高额违约金及维修费用,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195号生效判决分析:定作人主张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及维修费用,需对违约事实、损失大小承担举证责任,仅凭间接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转包、恶意讨薪等违约情形,单方核算的未实际发生的维修费也无法得到支持:
- 违法转包的认定需严格举证:不能仅以项目负责人全程参与项目管理就认定存在转包,需结合合同主体、款项走向、权利义务是否实际转移等因素综合判断。若项目负责人系承揽人正式员工、有明确职务任命,其参与项目管理属于职务行为,不构成转包。
- 民工讨薪不必然构成违约:合同约定民工讨薪违约的,需满足“承揽人组织、聚集、纵容讨薪”或“因承揽人转包、管理不善导致极端讨薪”等前提,若系双方工程款结算争议导致民工合法维权,不能仅以讨薪事实认定承揽人违约。
- 维修费主张需完整证据链:定作人主张维修费用,需先证明工作成果存在质量问题且已通知承揽人维修、承揽人拒绝或逾期未修,同时需证明维修费用已实际发生,仅凭单方制作的费用清单无法获得支持。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一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某1公司与四川某2公司签订基建维修类施工合同,约定由四川某2公司承接某1公司的厂区基建维修项目,合同暂定价500万元,同时约定了禁止转包、民工讨薪违约、质量保修等条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工程款支付、项目管理等问题发生争议,某1公司认为四川某2公司将项目违法转包给个人王某、因管理不善引发民工讨薪、工程存在多处质量问题,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四川某2公司支付维修费33,178元、违约金240万元,并承担保全费、保险费等费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1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某1公司不服,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某1公司主张的240万元违约金及33,178元维修费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观点:其一,关于违法转包,案涉合同的订立、工程款支付、结算、往来函件均发生在两公司之间,王某系四川某2公司任命的驻工地总负责人,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参与项目管理属于履行职务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四川某2公司存在违法转包的情形;其二,关于民工讨薪违约,某1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四川某2公司存在组织、聚集、纵容民工讨薪的行为,民工讨薪系双方工程款结算及付款争议所致,不能仅以讨薪事实认定四川某2公司违约;其三,关于维修费,某1公司主张的维修费系单方核算,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质量问题已通知四川某2公司且对方拒绝维修,也未证明维修费用已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195号
-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6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 对定作人而言,若要防范承揽人违法转包风险,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项目核心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如必须为承揽人正式员工、需提供近6个月社保证明)、到岗履职考核标准,定期核查人员身份;如发现疑似转包情形,需及时固定承揽人将合同主要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的直接证据(如第三方以自身名义收取工程款、采购材料、招用工人的书面凭证、沟通记录等),仅凭项目负责人参与现场管理不足以认定转包。
- 关于民工讨薪的违约条款,需符合《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限制农民工合法维权的权利,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建议明确约定违约触发的具体情形(如承揽人拖欠民工工资导致讨薪、承揽人组织煽动民工聚众闹事等),同时定作人需留存好己方已按约支付工程款的完整凭证,避免因己方欠付进度款导致讨薪而无法主张违约责任。
- 关于质量维修费用主张,应当严格遵循合同约定的保修流程:发现质量问题后,第一时间以书面形式(如EMS快递、正式邮件、带已读回执的微信等可留存记录的方式)通知承揽人限期维修,留存通知送达的证据;若承揽人逾期未修或明确拒绝维修,再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同时留存维修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维修前后的现场照片、验收记录等完整证据链,仅凭单方制作的费用清单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本案中法院将案涉基建维修项目认定为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合同,两类合同在转包效力、质量责任、管辖规则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项目实际性质明确合同类型,避免因合同定性争议影响自身权利主张。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