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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封债务人的第三方工程款债权能否优先分配?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28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普通债权人首封债务人对第三方的到期工程款债权,在执行分配时是否能优先于已取得生效判决、可直接向发包人主张权利的实际施工人受偿?首封普通债权是否当然享有执行分配优先权?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284号生效判决分析:首先,执行程序中参与分配的核心前提是被执行主体同一,对于仅属于某一案件被执行人的财产,其他案件的债权人无权主张参与分配。本案中发包人某监测中心仅为实际施工人周某某、成某某一案的被执行人,其为履行生效判决支付的775万余元工程款,是清偿自身对实际施工人的法定给付义务,不属于债务人四川某建设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首封该到期债权的某结构公司无权就该部分款项主张分配。 其次,我国执行分配制度中的优先受偿权为法定权利,仅担保物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权利享有优先顺位,普通债权人对到期债权的首封措施,并不产生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受偿权。在参与分配程序中,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债权占比平等受偿,与查封先后顺序无关。

法律依据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六条: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五百零八条:参与分配执行中,执行所得价款扣除执行费用,并清偿应当优先受偿的债权后,对于普通债权,原则上按照其占全部申请参与分配债权数额的比例受偿。清偿后的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新案例

基本事实

乌鲁木齐市某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结构公司)对四川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建设公司)享有461580.8元及逾期利息的生效债权,于2020年10月首封了四川某建设公司对乌鲁木齐市某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某监测中心)的工程款债权。 周某某、成某某作为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于2023年取得生效判决,确认某监测中心在欠付四川某建设公司7754483.52元工程款范围内对二人承担付款责任。2024年3月,某监测中心将8375254.76元工程款拨付至法院执行账户。 执行法院作出分配方案:该笔款项优先支付周某某、成某某案款7790544.76元及执行费66353元,剩余518357.60元由某结构公司等4名普通债权人按32.79%的比例分配,某结构公司可获偿152726.80元。某结构公司不服,以其为案涉债权首封人应优先受偿为由,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二审均败诉。

法院核心观点

1. 参与分配的前提是被执行人同一:某监测中心仅为周某某、成某某一案的被执行人,其履行生效判决支付的775万余元工程款属于清偿自身债务,不属于四川某建设公司的可供执行财产,某结构公司无权就该部分主张分配。 2. 首封普通债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国执行分配制度仅赋予法定优先权、担保物权优先受偿顺位,普通债权无论查封先后,原则上均按债权比例参与分配。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2025)新01民终2284号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执行分配方案合法有效。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284号
  • 案由: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5日

征和律所提示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建设工程领域的普通债权人在保全承包方对发包人的到期债权时,应提前核实案涉工程是否存在实际施工人,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的付款义务是法定的,该部分款项不属于承包方的可执行财产,首封并不当然覆盖全部工程款。 2. 普通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时,需准确认识首封的法律效力:除法律明确规定的优先权利外,查封先后不影响普通债权的分配顺位,切勿因首封而怠于收集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3. 实际施工人维权时,应尽量在诉讼阶段一并主张发包人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该生效判决确定的发包人直接付款义务,可有效排除承包方的其他普通债权人对该部分工程款的执行,最大程度保障自身工程款债权的实现。 如遇执行分配异议、建设工程工程款纠纷等问题,可咨询征和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获取针对性解决方案。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读,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