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签字的大额借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征和律所结合乌鲁木齐(2025)新01民终2534号案例实务解读
法律问题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出具的大额借条,债权人能否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配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征和律所解答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2025)新01民终2534号生效判决解答:我国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确立了“共债共签”为核心原则,同时补充了“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债务”两类例外情形。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举证责任由债权人承担——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债务的产生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若债权人无法完成上述举证,案涉债务仅能认定为举债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无需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本案中,虽然部分转账发生在纪某与李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王某曾向李某账户转过部分款项,但案涉40万元借条系纪某以个人名义出具,金额远超普通家庭日常开销范畴。王某既无法提供李某共同借款、事后追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法院未支持其要求李某共同还款的主张。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真实案例
王某与纪某系多年朋友,纪某与李某为夫妻关系。2012年至2016年期间,王某通过本人银行账户、支付宝以及其父亲的账户,陆续向纪某、李某转账多笔款项。2022年6月10日,经王某与纪某对账结算,纪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现金40万元整”,借条仅有纪某个人签字确认。
借条出具后,纪某陆续向王某还款17310元,尚欠借款本金382690元未还。王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纪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及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借条仅有纪某签字,王某未提供证据证明李某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认定案涉债务为纪某个人债务,判决纪某偿还王某借款本金382690元、利息18264.27元及保全费3008.62元,驳回王某对李某的诉讼请求以及保全保险费的主张。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案涉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部分款项直接转至李某账户,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及资产维持,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主张为共同债务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借条仅有纪某个人签字,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李某有追认债务的明确意思表示,也无法证明案涉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检索信息
- 案号:(2025)新01民终2534号
-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 审理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2025年6月24日
实务提醒
征和律师事务所结合多年实务经验提醒:
1. 出借人出借款项时,若希望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最稳妥的方式是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条、借款合同等债权凭证上签字,明确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从源头上避免后续举证困难。
2. 若借款时仅有夫妻一方在场,出借人应当在事后通过微信、短信、录音等方式向配偶方核实借款事宜,留存配偶方追认债务的明确证据;转账时尽量备注借款用途,若款项直接支付给配偶方,也应当明确备注为“借款”,避免后续被认定为赠与或其他经济往来。
3. 对于大额借款,出借人应当留意借款的实际用途,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经营的店铺、公司,或者用于购置家庭房产、车辆等共同财产,应当留存相关证据(如聊天记录、用途证明、经营主体工商信息等),以便后续主张夫妻共同债务时使用。
4. 此外,本案中王某主张的保全保险费未获法院支持,原因是该费用系出借人为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产生的自主成本,若双方未事先约定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法院通常不予支持。建议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出借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律师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全部维权成本由借款人承担”,以便后续维权时能够全额主张相关费用。
本文由征和律师事务所独家解析,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本案非本所代理案件,仅作法律实务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